论自由

约翰·穆勒

导读:为什么我们今天依然还要读穆勒?

  • 从长远来看,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组成这个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为了在各项具体事务中使管理更加得心应手,或为了从这种具体实践中获取更多类似技能,而把国民智力拓展和精神提升的利益放在一旁;一个国家为了要使它的人民成为它手中更为驯服的工具,哪怕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而使人民渺小,终将会发现,弱小的国民毕竟不能成就任何伟业;它为了达到机器的完善而不惜牺牲一切,到头来却将一无所获,因为它缺少活力,那活力已然为了机器更加顺利地运转而宁可扼杀掉了。

献辞

  • 她的伟大思想和高贵情感已随她深埋地下,如果我有能力将其向世人说出一半,我宁愿做一个中介者,比之我未经她启发和帮助所能写的任何东西,她那几乎无可匹敌的智慧都更有益于人类。

引论

  • 爱国者的目标就是,在必须容忍统治者向群体施用权力的同时,为之设置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
  • 因此,仅仅防范各级官府的暴政是不够的,还需防范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防范社会即便不用民事惩罚,也能有法将自己的观念和做法作为行为准则强加于异见者的趋势,防范社会束缚与自己不相一致的个性的发展,甚至有可能遏止其形成,从而使所有人都必须按照社会自身的模式来塑造自己的那种倾向。
  • 不论作为统治者还是作为公民同胞,人类想把自己的意见和偏好强加给他人作为行为准则的倾向,都受到了人性中所难免的一些最好和最坏情感的有力支持,所以除非力量不够它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论思想言论自由

  • 但是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独有的罪恶之处在于,它是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并且这种剥夺对那些不同意这种意见的人,比对持有这种意见的人甚至更大。如果被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便被剥夺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它是错误的,那么人们便损失了几乎同样大的益处,因为经过真理与谬误的碰撞,会让人们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
  • 我所说的妄言绝对正确,指的并不是对某一信条(随便什么信条)确定无疑的感觉,而是以之替他人判定是非,并且不允许他人听到从相反的一面所能给出的意见。
  • 认为真理仅仅凭其为真理,就天然具有抵御错误的力量,能够战胜地牢与火刑,乃是一种空洞无凭的侥幸心理。
  • 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地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
  • 自由讨论的缺失,不仅使意见的依据被人遗忘,就连意见本身的意思也常常被人抛诸脑后了。表达意见的词句,已不再能够让人想起它的意思,或者仅能提示其原本用来传达的意思的一小部分。清晰的概念和鲜活的信仰不见了,剩下的仅仅是几句死记硬背下来的陈言腐语;或者其意幸而有所保存,也仅剩皮毛而已,其精华则早已亡失尽去。
  • 一旦某种事物不再存有疑问,人类就会放弃对它的思考,这种不幸倾向是人类所犯错误的半数原因所在。一位当代作家尝言道“定见必寝”,诚哉斯言!
  • 然而难道只有人类智识的目标永远不被达到,它才能得以持续?难道其全胜之日竟恰为奋争之果开始腐烂之时?
  • 在这里,真理失去了一项重要的助益,因为它再也没有向对手解释或辩护的必要,从而令人无法对之有明确而生动的理解;这种损失虽然还不至于压倒真理获得普遍认可的益处,但其妨碍理解之害处亦不可小觑。
  • 目前为止,我们只考虑了两种可能性:一是公认意见有可能是错误的,因而某些不同意见倒是正确的;二是即便公认意见正确,而与相反的错误意见的较量,对真理能够得到清晰理解与深刻体认也是必要的。但是还有一种比这两者都更为常见的情形:一组相互冲突的信条,并非一者全对另一者全错,而是真理共存于二者之中;公认的信条只包含真理的一部分,必须要由不合主流的意见来补充真理的剩余部分。
  • 一、即便某一意见被压制而至于沉默,但其实我们未必真的不知道,那个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拒绝承认此点就是认定我们自己一贯无错。 二、即使被压制的意见是错误的,它也可能包含并且通常确实包含部分真理;而由于在任何主题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见难得是或从来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通过与反面意见的碰撞,余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得以补足。 三、纵然公认意见不仅正确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许并确实经受了极其有力而又最为认真的挑战,否则大多数接受它的人抱持的仅仅是一项成见,对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据毫无理解或体认。不宁唯是,四、信条本身的意义也将变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隐晦而至于消失,对人的身心言行将不复有积极影响的能力:最终,由于信仰仅仅剩下形式,非但无益于为人增福,而且还因破坏了根基,从而妨碍了任何真实而又诚挚的信念自人类理性或个人体验中生长出来。
  • 任何信条,无论其可能会被视为如何不道德,都应该具有表达和讨论的完全自由。
  • 我认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煽动教唆这一做法可被适当地施以惩罚,即当煽动之后紧跟的是公然的行动,并且至少在行动和煽惑之间可以建立起可能的关联的情况下。尽管如此,只有受到攻击的政府自身,出于自卫,才能合法地惩罚那些直接颠覆其存在的攻击行为,而不能由外国政府代劳。
  • 宽容意指在具有同样崇拜基础的基督徒之中,大家都有完全的崇拜自由,意指具有同一信仰中介的基督教内部所有教派和教会之间的宽容。”
  • 一个人在看了这一低能的表演之后,还会耽于宗教迫害已经一去不返的幻想吗?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 是故个人自由必须要有所限制,即无论如何不能令自己妨碍他人。
  • 人性并不是一部按照一种模型组建起来,并被设定去精确执行已规定好的工作的机器,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面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与发展。
  • 如果一个人具备相当的常识和经验,其以自己的方式筹划生活,就是最好的,并非因为这种方式本身就为最好,而是因为这是属于他自己的方式。
  • 看来,一个民族可能会在一个相当时期的进步之后,陷入停滞:然则停滞始于何时?必是在其不再拥有独立之个性的时候。
  • 非但不会尊重个人在不关他人痛痒的事情上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癖好自由行动的权利,甚至根本就想不到一个人在心智健全的状态下会渴望这种自由。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 如果个人与社会都有其各自特别关切之事,它们就该接受各自固有的部分。凡是生活中大体关系个人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个性;而凡是主要关系社会利害的事情,就该属于社会。
  • 虽然任何人的个性都不应该被压抑,但我们还是有权通过各种方式表达我们对他们的反感,这是我们自己个性的表现。
  • 但是谴责或惩罚的理由,只能是他背弃了对家庭或债权人的义务,而不能是奢靡行为本身
  • 只要某人的所作所为对个人或公众造成了确定的伤害,或有伤害的确定危险,事情便超出了自由的范围,而宜为道德或法律所过问。
  • 实际上当大众对个人行为进行干涉时,莫不以自身为标准而断定那些不同于己的做法和想法为罪大恶极;
  • 公众是如何为道德法则不正当地打上了自己好恶的印记的。
  • 人们总是希望扩大所谓道德监督的界限,直至它侵犯到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为止,乃是根源于人类一种最普遍的道德倾向。
  • 对于个人品味以及仅仅关系个人一己之事,公众根本不该干涉。
  • 如果对于个人不关他人利害的事情,人们有理由互相干涉彼此的自由,那么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才能不致自相矛盾地排除上述做法呢?
  • 而我们若不愿意采取迫害者的逻辑,说什么因为我们正确而别人错误,所以只许我们迫害别人而别人不得迫害我们,那我们对所认可的原则就必须慎之又慎,以防一旦应用到自己头上,我们就会像个冤主一样去抱怨。
  • 他们都会竭力并往往相当成功地取缔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娱乐活动,尤其是音乐、舞蹈、竞技或其他以消遣为目的的聚会、戏剧演出
  • 尔等尽可虔修苦行,但请勿烦我等私事
  • 众所周知,在很多工业部门中,工人都是巧者少而拙者多,拙劣工人凭其多数权坚决主张,他们应当获得跟熟练工人一样多的工资,并且还不允许通过计件法或是其他什么方式,让任何人以其所有而他人所无的熟练技巧或勤劳挣得更多的工资。
  • 有些大众舆论已经提议,应该赋予公众无限权利,不仅可以用法律禁止一切它认为不当的事情,而且为了达至禁止所谓不当之事的目的,可以矫枉过正地禁止它本身也承认根本无错的任何事情。
  • 缅因州,美国最早禁酒的州,禁酒令即称Maine Law。
  • 禁酒首先侵犯了购买者和消费者的自由,而非侵犯了售卖者的自由;因为国家有意让人无从买到酒类饮料,跟索性禁止人们饮酒其实毫无区别。
  • 它破坏了我最基本的安全权利,因为它经常制造和助长社会的紊乱。它还破坏了我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因为它一手制造穷困,一手却要我纳税扶贫让其从中获益。它还妨碍了我在道德与智力上自由发展的权利,因为它在我的道路周围布满危险,社会风气也会因之颓丧和堕落,使我应享的互助与交流之益化为乌有。
  • 它无非是说,每个个体都能要求其他个体事事做得合其心意;有谁哪怕在最细微之处不合其意,都是侵犯了我的社会权利,遂使我有权要求立法机关解除这种不平之苦,这就是所谓的绝对社会权利。
  • 然而,这一辩护是根据每一个体是否遵守这一惯例于他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做出的,它不应该用于个人自愿利用其闲暇工作的自由职业,更根本不能用于为立法限制娱乐活动辩解。
  • 罗马古语有云:“得罪于神者,神将自罚之。”
  • 以自己所信之宗教强令他人信奉,这种义务观念是历来一切宗教迫害的基础,而如果对这种观念予以认可,就完全坐实了所有迫害的正当性。
  • 我也认为那是文明的倒退,但我看不出任何群体有权利强使另一群体文明化。只要恶法之下的受害者没有请求其他社群援手,我认为与他们完全无关的人们就不应当出面干涉,也不能仅仅因为在远隔万里之遥且与之毫无关联的人们看来那是一种丑事,就要求结束所有直接身处其中的人都觉得满意的人情世态。
  • 而在东方,习俗无异于宗教。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 这两条准则就是: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诫、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地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
  • 只有在消费者具有选择商户的完全自由这个唯一的制约之下,给予生产者和销售者完全的自由,才是使商品物美价廉最有效的办法。这就是所谓自由贸易的原理,其所据之基础虽然跟本文所主张的个人自由原则不同,但却同样坚实。
  • ;因为自由在于为其所欲为,而坠河溺水绝非他所欲之事。
  • 凡是允许人们可以去做的事情,也都该允许人们相互劝导。
  • 不过我不敢贸然断定,它们是否足以为下述道德畸偏辩护,即在处罚从犯的同时却让(而且一定要让)主犯逍遥法外;其以罚款或监禁处分淫媒却放过嫖客,处分开赌馆者却放过赌徒。
  • 如果国家认为某种行为违背行事者的最佳利益,而碍于自由原则不得不允许,然而它是否可以同时为此等行为设置间接障碍呢;
  • 是否能对酒类产品实行程度或大或小的专卖权
  • 无异是以少数人会滥用便利为由,而令所有人都陷入不便,而且这种做法仅配施于某种落后的社会状态,其劳动阶级可被行之无愧地待之如童稚或蛮夷,要被置于约束管制的规训之下,以便他们能够适应将来要被赋予的自由特权。
  • 这说明,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也不是真正的自由。
  • 全面的国家教育,不过就是一种为了将人们塑造得彼此一模一样而特制的模具;而且这一用以陶铸人民的模具,必是那些或君主、或教父、或贵族、或当今时代的所谓多数等政府中的当权者所喜欢的那种,随着它见诸成效以至如愿以偿,它便建立起了一种控制人心的专制,并最终顺着其自然趋势导向那种控制人身的专制。
  • 国家欲使公民在有争议的主题上偏向某种结论,所有这种企图都是罪恶的;
  • 将一个生命带到世上这一事件本身,就是人类生活中最需负起责任的行为之一。只知降生而不考虑其祸福,如此轻率地担起此项责任,除非所降生命至少会有过上合意生活的一般机会,否则就是对那一生命的犯罪。

附录:穆勒《论自由》的汉译版本比较——为什么要重译这本书?

  • 它将自由问题的探讨从国家与个人延伸到社会领域,深化了启蒙运动以来关于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论述,成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集大成之作,它对个人自由的强有力的热情辩护,使之成为英文世界里捍卫自由的经典。
  • 严复第一次把它介绍给中文世界的读者,那就是他于1903年推出的那个著名的文言译本《群己权界论》。
  • 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提出“信、达、雅”的翻译标准,对后世的翻译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 认为西方的富强之本“不外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而已。斯二者与中国理道,初无异也。顾彼行之而常通,吾行之而常病者,则自由、不自由异耳”
  • 我国社会骤闻其说,遽尔昌言,往往以不知权界,侵人损己,流于狂恣,
  • 严复希望借着此著的翻译,让中国人,尤其是“士大夫”们了解自由的真谛,以达到明德新民的启蒙目的。
  • 严复预设的读者对象本就不是普普通通的大众,而是位列尊贵的士绅阶级,他并不希望他那文理深奥的译著能为一般人所理解,而是看重熟读古书的士人,希望经由他们思想的变化进而影响社会。
  • 严复在认识论上的乐观主义使他无法翻译一些与悲观主义认识论密切相关的语汇;严复忽略穆勒的幽暗意识与历史叙述的时空性,而使译文表现出乌托邦的理想主义;
  • 马译如今已经失去了它的价值,而严复虽极古奥但绝对精审的译作却仍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而这也正是为什么时至今日,人们仍然要不时提及乃至阅读严复的《群己权界论》
  • 他们宁可在自己就是异见者的某一具体点上,尽力去改变人们的看法,而不愿联合所有异见者同心协力来捍卫自由。
  • 实则,对翻译来说,有时最重要的是要传达原文的文气。译文在传达原文字面意思的同时,还要传达作者力透纸背的那些东西(例如句与句之间的逻辑推进关系),甚至对某一个相关字词做精当的挑选,以便对读者的理解活动有所帮助,而这些东西都是过于生硬的直译所无法传达的。

译后记

  • 《论自由》是十九世纪英国思想家穆勒(John Stuart Mill,一译密尔)最著名的代表作,自1859年问世迄今一百五十多年来,就一直是政治哲学乃至人文思想领域享誉最高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