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论

尼科洛·马基雅维利

导读

  • 人们实际上怎样生活与人们应当怎样生活之间有很大距离;如果一个人为了他应该做的而放弃了一般人实际所做的事,那么他就不是在保存自己,而是在毁灭自己

序言 尼科洛·马基雅维利致洛伦佐·美第奇殿下书

  • 因为正如那些描绘风景的人一样,为了考察山岳的性质和高地的高度,就置身到平原,而为了考察平原便必须高踞顶峰。同样的道理,要真正认识人民本质的人,需要站在君主的位置上,而真正认识君主本质的人则需要站在人民的位置上。

君主论

  • 人们爱戴君主,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而感到畏惧,则是取决于君主的意志。因此一位明智的君主应当以自己的意志为基础,而不是以他人的意志为基础。

第二章 世袭君主国

  • 而且随着统治年代的久远,连续不断的变革以及造成变革的原因也会被遗忘,因为每次变革总是会为下一次变革留下再次进行的条件。

第三章 混合君主国

  • 对人们最好是加以安抚,要不然就必须消灭掉。这是因为人们如果受到了轻微的侵害,仍有能力进行报复;但是对于沉重的伤害,他们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当我们对一个人进行侵害时,应该彻底、不留后患,不给他任何报复的机会。

第四章 亚历山大大帝所征服的大流士王国为什么在他死后没有背叛其后继者

  • 有史以来的君主国都是采取两种不同的统治方法:一种是由一位君主和一群臣仆统治,臣仆是承蒙君主的恩宠和许可,作为大臣辅助君主进行统治;另一种是由君主和诸侯统治,诸侯是由于古老的世袭并不是由于君主的恩宠而拥有统治地位

第五章 怎样统治占领前在各自的法律下生活的城市或君主国

  • 如果被征服的国家习惯于在它们以前的法律之下自由地生活,那么想要统治这种国家可以采取三种办法:一是把它们消灭掉,二是亲自驻节在那里,三是允许他们在以前的法律下生活,同时在那个国家里面扶植一个傀儡政府。

第六章 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的新君主国

  • 人民是易变的,关于某件事虽然说服他们很容易,可要使他们坚定不移地服从你,是很困难的。所以事情只能如此:当人们不再信仰的时候,就依靠武力强迫他们服从。

第七章 依靠他人的力量或者幸运而取得的新君主国

  • 如果一个人在开始时没有奠定基础,事后仍可以运用巨大的能力去打基础,虽然这样做对于建筑师来说很困难,对于建筑物也很危险。
  • 因此,他决定采取四条措施:一、灭绝那些他已经废除的统治者的家族,使教皇无机可乘。二、把罗马的贵族全部争取过来,以便得到他们的帮助,从而抑制新教皇。三、尽可能让枢机主教团更加偏向自己。四、趁着教皇在世得到更大权力,以便能够抗击最初的进攻。
  • 如果一个人要确保他的新王国的领土安全,免遭敌人侵略,就要争取朋友,依靠武力或者欺骗手段获胜,使人民对你敬畏有加,使军队既服从又尊敬你;要清除那些正在或潜在的想加害你的人们;要采取新的办法革新旧制度,既有危险又使人感恩,既宽宏大量又乐善好施;要消灭不忠诚的军队,创建新的军队,同各国国王和君主们保持友好关系,使他们自觉殷勤地帮助你或者战战兢兢不敢得罪你。

第八章 用邪恶的方法成为统治者的人们

  • 一个人依靠某种邪恶的方法登上统治地位;或者一个人依靠他同伴的帮助,一跃而成为国家的君主。
  • 在一个早上,他召集了锡拉库萨的人民和元老院,装出要同他们商讨共和国国事的样子,然后在发出一个约定的信号以后,就让他的士兵杀掉了元老院全体元老和富豪们。这些人死后,他没有遇到市民的任何反抗,就获得了这个城市的统治权。
  • 杀害平民,出卖朋友,不守信用,没有恻隐之心,没有宗教信仰,这并不是有德性的人之所为。虽然以这样的方法可以赢得统治权,但是不能赢得荣誉。
  • 这些人认为被本国人奴役胜过他国给的自由
  • 可是他们刚刚落坐,士兵们就从藏身的地方涌出,杀死了乔万尼和其他所有的人。
  • 所以损害行为应该一次完成,以使人民少受损害,减少他们的积怨;而恩惠应该是一点儿一点儿地赐予,以使人民能够更好地体会恩惠的滋味。

第九章 市民的君主国

  • 一个英明的君主应该想出一个办法,使他的人民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有求于国家和他个人,这样他们才会对他永远忠诚。

第十章 一切君主国的力量应该怎样衡量

  • 一个果断的强有力的的君主,一方面要让臣民充满希望,相信祸患不会长久,另一方面又要让他们恐惧于敌人的残酷,同时巧妙地控制起过于莽撞的人们,这样,君主就能够战胜上述所有困难。

第十一章 教会的君主国

  • 它使它的君主拥有权力,却从来不管君主是怎样行事和生活的。这些君主不必去保卫国家而国家却不会因此受到侵略;不必去治理臣民而臣民却对此毫不介意,既不去想也没有能力背叛君主。这样的君主国才是安全和幸福的。
  • 既然先前的教皇已经依靠武力使其职位强大起来,那么当今教皇应依靠慈悲和其他的无限美德使它更加强大,同时得到人们更多的崇敬。

第十二章 军队的种类与雇佣军

  • 而一切国家,无论是新的、旧的国家还是混合国,其主要的基础都是良好的法律和优秀的军队,因为没有优秀的军队,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有优秀的军队,就一定会有良好的法律。
  • 你一定知道,君权最近在意大利开始受到排斥,而教皇却取得了在世俗事务方面更大的势力,意大利已被分裂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
  • 他们用这些办法是为避免疲劳和危险。然而这样一来,却使意大利陷入了被奴役和屈辱的困境。

第十三章 援军、混合军队和本国的军队

  • 这些军队本身可能是良好的、有用的,可是对于请求这些军队的人来说却几乎经常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因为一旦他们战败了,你也就完了;反之如果他们赢得胜利,你势必会成为他们的俘虏。
  • 就雇佣军而言,它最危险的是懒散怯懦;若就援军而言,它最可怕的却是英勇剽悍,而且善于作战。
  • 世界上最弱和最不稳固的东西,莫过于不以自己的力量为基础的权力的声誉了。

第十四章 君主在军事上的责任

  • 君主除了从事战争、训练和军事制度以外,不应该有其他的目标和思想,也不应该把其他事务当作自己的专业,因为这是做统帅的人仅能有的唯一专业。

第十五章 世人尤其是君主受到赞扬或者责难的原因

  • 因为一个人如果在一切事情上都发誓以善良自持,那么,他定会遭到毁灭,因为他处身于许多不善良的人当中。所以,一个君主如要保持自己的地位,就必须知道不良的事情应该怎样去做,并且必须懂得根据情况的需要是否去做此事或者不去做此事。

第十六章 慷慨与悭吝

  • 明智之士宁愿承受吝啬之名,因为它虽是恶名,却不会带来憎恨,追求慷慨之好名,则必然招致贪婪之恶名,而贪婪之恶名会带来丑名与憎恨。

第十七章 残酷与仁慈、受人爱戴与被人畏惧的比较

  • 人们爱戴君主,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而感到畏惧,则是取决于君主的意志。因此一位明智的君主应当以自己的意志为基础,而不是以他人的意志为基础。如前所述,他必须努力的只是避免招惹仇恨。

第十八章 君主应该如何信守诺言

  • 因为吸引盲目之人的总是外表和事物的结果,而这个世界里充满盲目之人。当多数人能够站稳脚跟时,少数人是没有活动余地的。

第十九章 怎样避免蔑视与憎恨

  • 如果君主被人认为变化无常、浅薄轻率、软弱胆怯、优柔寡断,就会被轻视。
  • 君主必须把承担责任的事情让他人办理,而把施恩的事情交由自己掌管。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说:君主必须重视贵族,但同时不能因此使自己受到人民的怨恨。
  • 善行也同恶行一样会带来憎恨。
  • 。第一件是他出身卑贱。他曾经在特拉恰牧羊(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且在每一个人的眼中这件事都是很不体面的);另一件是,在继承帝位的时候,他不是立即去罗马继位,却指使他的行政官在罗马和罗马帝国的其他地方,干了许
  • 上述的皇帝们不是灭亡于仇恨,就是灭亡于轻蔑。

第二十章 堡垒以及君主们每日做的许多事情是否有益

  • 有的君主为了使统治稳固,就解除他属民的武装;有的君主分封所属的各个城市;有的君主树立敌人反对自己;有的君主努力争取他们开始统治时怀疑过的人们;有的君主兴建堡垒;有的君主破坏并摧毁堡垒。
  • 要使那些对前政府感到满足而过去又是自己敌人的人们与自己成为朋友,比赢得那些由于对前政府不满因此成为自己的朋友并支持自己去征服它的人们更为容易!
  • 不要被人民憎恨是你最好的堡垒。

第二十一章 君主应当如何为人才能受人尊敬

  • 除了伟大的事业和作出卓越的范例,世上没有任何事情能够使君主赢得人们崇高的尊敬。
  • 他常常在完成了一件大事后又计划另一件大事,通过这些大事使他的臣民始终心神不宁,同时又惊叹不已地关注着这些事情的结果。而他的这些行动都是一个接一个地实施的,在这一行动和另一行动之间没有一点空隙,使人们无法从容不迫地开展反对他的活动。
  • 一个君主应当注意,正如上面说的,除非有此必要或出于迫不得已,否则决不能为了进攻别国而同一个比自己强大的国家结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获胜,你仍将成为强国的俘虏。

第二十二章 君主选用的大臣

  • 人们观察一位君主究竟是否有能力,可以通过观察他左右的人来发现,假如他左右的人是有能力而又忠诚的,人们就认为他是明智的,因为这证明他已经知道如何认识他们的能力并且使他们忠贞不渝。
  •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大臣对你忠贞不渝,君主也必须经常为大臣着想,尊重他,使他享有富贵,对你感恩戴德,让他分担职责,分享荣誉。使他知道假如没有君主,他就无法立足。因此,给他荣誉使他别无所求,给他财富使他不想得到更多,给他重任使他害怕被撤换。

第二十三章 如何才能避开谄媚的人

  • 一切良好的忠言,不论它来自哪里,都必须产生于君主的贤明,而不是因为良好的忠言产生贤明的君主。

第二十四章 意大利的君主们失国的原因

  • 由于当前的事物总是比过去的事物更加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所以,假如他们发现现在很好时,他们就会心满意足而别无它求
  • 如何与人民保持友好,如何防止来自贵族的祸患。
  • 他们在气候好的时候从不考虑可能会出现坏天气(在风和日丽的时候想不到暴风雨,这是人所共有的短处),有朝一日恶劣的气候降临时,他们想到的只是逃跑而不去考虑如何防御。

第二十五章 命运在人世中的力量和怎样对抗命运

  • 命运在人世中的力量和怎样对抗命运
  • 命运只是我们行动的半个主宰,其余一半或者几乎一半是完全归我们自己支配的。
  • 但是如果一个人能够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发展而改变自己,那么命运就不会有变化。
  • 勇猛比小心谨慎要好,因为命运之神好比一个女子,你想要征服她,就必须打击她。人们会发现,她宁愿让迅猛行动的人们去征服她,而不愿惠顾那些冷冰冰毫无情感的人们。

第二十六章 希望意大利摆脱蛮族的统治

  • 而且正如我曾说过的,要表现摩西的能力,只有让以色列人成为埃及人的奴隶;要认识居鲁士精神的伟大,只有让波斯人受米提亚人的压迫;要表现提修斯的优秀,只有让雅典人失去家园。那么现在,要想知道一位意大利豪杰的力量,就只有让意大利沉沦到它现在所处的绝境,必须比希伯来人受更深的奴役,必须比波斯人受更重的压迫,必须比雅典人还要流离失所,既无首领,也无秩序,受打击、遭掠夺、被分裂、遭蹂躏,忍受诸如此类的种种摧残。
  • 对于必需战争的人们来说,战争就是正义的;当除了拿起武器以外就别无他望的时候,武器就是神圣的。
  • 因此,要使一个新当权的人能获得巨大的荣誉,最好就是由他创立新的法律和制度。
  • 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组织起自己的军队,这是所有事业的真正基础,因为他们是比任何人都更忠实、更真诚、更优秀的士兵

附录 政治论

  • 政治权力是这样一种权力:为保护和规定财产而制定包括死刑和所有其他较轻处分的法律的权利;使用共同体力量去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只是为了公众利益。——〔英〕约翰·洛克
  • 教育就是在人身上培养一些合乎人的天性的能力,同时必须重视受教育者的个性,公共教育难以做到这点,因此个别教育优于公共教育。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造就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宽容》和《论教育》。
  • 所谓政治权力,我以为即制定法律的权利,为了规定与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附带着一些自上而下的死刑、轻缓刑罚,以及为执行这种法律和为防御国家不受外侮而运用社会力量的权利,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

上篇

  • 锁链这种东西,不管经过何等精细的打磨,仍然只是一种拙劣的披挂之物。
  • 所有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依据的理由是这样的:没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
  • 然而,他们对我们说,我们都是天生的奴隶,而且必须继续做奴隶,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 人类并非生而自由,所以绝无权力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形式;君主拥有的权力是绝对的,并且是神授的,奴隶绝对没有订约或认可的权利;亚当曾是一个专制君主,他以后的一切君主也全都如此。

第二章 论父权与君权

  • 他告诉大家说:“人们生来就是从属于他们父母的”,
  • 上帝赐以色列人以诸王,才在父权政治中再度确立了一脉相承这种古老而重要的权利
  • 根据方法论同样的原则,罗伯特爵士也应该先下个定义,应该在告诉我们是谁拥有父权,并就此大做文章之前,先告诉我们他所谓的“父亲身份”或“父亲的权威”究竟指什么。
  • 君主制中,君王必须超越法律之上。
  • 人们将其仆人当作一种财产和继承的东西,就和其他的货物一样,我们也因此知道古代非常流行阉割和使人成为阉宦。
  • 人们已被剥夺得一无所有,即便在奴隶的地位上,也应该得到关于奴隶制的必然性的确凿证明,
  • 如果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并用他的一块肋骨来造成女人,如果全部人类都是作为他们的一部分从他们俩生殖繁衍而来,如果上帝还赋予亚当以不单单对这个女人以及他们两人所生的儿女的支配权,而且还让他去统治整个世界和世界上的所有生物,那么,只要亚当不死,除非由于他的赐予、让与或授权,于是就没有人可以要求或得到任何东西……

第三章 论亚当因神创造而享有主权

  • 如果不否认神创造亚当,人类的天赋自由就是无法想象的”
  • 那么人们便可以在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的条件下,假定“人类是生而自由的”
  • “父母由于生育而取得的对子女的权利。”这样说来,权利就是伴随着生育行为而产生的;所以,根据我们作者的这种推论或辨别的方法,亚当创生时,只有一种“外表上的而非实际上的”权利;用简单的英文来说就是:他在实际上根本就没有权利。
  • 用一些意义含混的字眼坚定不移地拼凑在一起,看上去像一种论证,实际上却是既无证据又无联系。

第四章 论亚当因神赐予而享有主权

  • 所以,人类的所有权在洪水过后可以被变更和扩大,如同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一样,一些以前禁用的现在也被允许使用了。根据以上论述,我认为,显而易见,亚当和诺亚都不具有任何“个人统治权”,也没有任何不包括他的后裔对生物的所有权,他的后裔只能在长大成人而需要它们和有能力利用它们时,才得到这种权利。
  • 对土地的所有权,哪怕是对全世界土地的所有权难道就能给予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生命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吗?
  • 所以一个人不能够凭着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获取对其他人的生命的正当权力,因为有财产的人如果不愿从其丰足的财物中拿出来救济贫困,使他们免于饥馁,将是一宗永久的罪恶,就像正义使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正直勤劳的果实和祖先传给他的正当财物一样
  • 如果任何一种东西能满足他人保全生命之所需或能保护他人极为宝贵的任何东西,以使他拿自由作代价,这样的东西就都可以成为主权或所有权的基础。

第五章 论亚当因夏娃从属于他而享有主权

  • 实际上,这两处原文,其中一处只是指人类对低级动物的统治,另一处则是指丈夫对妻子的支配,这两个地方与政治社会中君主对臣民的统治比起来,是何其遥远啊!

第六章 论亚当因父亲身份而享有主权

  • 在这个地方格老秀斯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父母对于他们的儿女有多大的权限,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作者却总是很清楚的
  • 因为上帝能够被称作是创造之主,在于的确是他创造了我们所有人,而所有父母却不能自居为其儿女的创造者。
  • 当幼儿需要保护时,怯懦者变得勇敢,强暴和野蛮者变得仁慈,贪婪者变得温柔和宽容。
  • 当一个人拥有理性时,他可以被提升到差不多与天使同等的地位;当一个人失去理性时,他混乱的心灵将使他堕落到比野兽还要残忍的地步。人类的思想比大河的沙粒还丰富,比海洋还宽阔,假使没有理性这个借以辨别航向的唯一的星辰和罗盘,幻想和激情定会将他带入各式歧途。

第八章 论亚当最高统治权的转移

  • 尘世的一切权利要么是从父权派生而来,要么是由父权篡夺而来。
  • 如果想让一个人成为“正当的君主”,只要“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就够了,而与他获得权力的方法毫无关系”,那么,他完全可以省去这些麻烦,不必在书中各个地方,啰里啰嗦地大讲特讲继承人和承袭。

第九章 论传承于亚当的君主制

  • 一个人若不能充分了解谁有权对他行使支配权力,他的良知就不会感受到有服从某种权力的约束力。
  • 因此,要想使人们能心悦诚服地尽服从之职,就不但要让他们知道在世界上一直有一种权力,而且要知道是谁具有这种权力。
  • 上帝把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即保存自己的要求,根植在人类心中、铭刻在其天性里,这种要求就是每一个人拥有支配万物来维持个人生存与提供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
  • 财产权起源于一个人享有的用低级生物满足自己的生存和享受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专为保护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而设的,因此,如果有必要,他甚至有权为了使用它而把他具有所有权的东西毁灭掉
  • 我们必须首先知道第一个有别人向他要求继承权的统治者是如何获得他的威权的,一个人是出于什么理由获得、凭什么条件享有“最高统治权”的,之后才能知道谁有权继承他并从他那里继承这种统治权。

第十一章 论继承人的归属

  • 古今中外,祸害人类,破坏城市,灭绝国家人口,以及破坏世界和平等绝大部分灾难的最大问题,不是世界上是否有权力存在,也不是权力的来源是什么,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

下篇

  • 第一,亚当并不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由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者上帝的赐予,享有对他的子女的权威和对世界的支配权。第二,就算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这种权力。第三,就算他的继承人们能继承这种权力,但因为没有自然法或者上帝的成文法规定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下的合法继承人是谁,所以无法确定继承权,自然也就无法确定统治权由谁掌握。第四,就算继承人已被确定,但早已无从查考谁是亚当的长子嫡系,人类各种族和世间各个家族中,没有一个人敢在其他人之上而自称是长子嫡系,从而具有继承的权利。
  • 我认为君主对臣民的权力区别于父亲对儿女的权力、主人对仆役的权力、贵族对奴隶的权力及丈夫对妻子的权力。
  • 我认为政治权力是这样一种权力:为保护和规定财产而制定包括死刑和所有其他较轻处分的法律的权利;使用共同体力量去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只是为了公众利益。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 在此状态下,所有权力包括管治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能够比别人享有更多的权力
  • 假如我要求本性与我一致的人们尽可能地爱我,我就肩负一种同样的对他们表达充分爱心的自然义务。
  • 理性,即自然法,训导着愿意服从理性的整个人类:人们都是生而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生命、财产或自由。
  • 为了保证每一个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力和不相互伤害,就要把以维护和平及保卫整个人类为目的的自然法交付于每一个人之手,使其在那种状态下去执行自然法,使每一个人在制止违反自然法的情况下,都有权惩罚违背自然法的人。
  • 凡使人流血的,人也必教他流血”
  • 国家法律只有建立在自然法之上时才是公正的,也必须根据自然法对这些法律进行规定和解释。
  • 一个人在与自己有关的事件中作为裁判人是不合理的,自私之心会使人们偏袒他们自己及其朋友;另外,不良天性,感情冲动和报复之心,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因此只会造成混乱和秩序破坏。因而上帝需要用政府来限制人类的自私之心和暴力行为。
  • 倘若一个统治众人的人可以自由地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可以随意处置其所有臣民,任何人没有丝毫自由去质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感觉办事的人,而不论是理性、谬误或情感支配了他的所作所为,臣民们都必须无条件服从,那么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政府
  • 因为诚实和守信是属于人作为人的品质,而不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品质。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 一个人有权消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持有敌意的人,这理由就如同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
  • 因为,为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在其不能制止当时的暴力以保障我的生命安全,而生命一旦失去就无法弥补,法律允许我自卫,给进行战争的权力、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使我没有时间通过我们共同的裁决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将是无法弥补的损害。
  • 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对受法律支配的所有人公正地运用法律,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 人类组成社会和摆脱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避免这种战争状态

第四章 论奴役

  • 不受世上任何上级权力的束缚,不在他人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而只以自然法为其行动的准则即是人的自然自由。
  • 没有人能把比自己的所有还要多的权力给予他人;一个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别人。
  • 没有人能用协定的方式把自身所没有的东西、也就是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其他人。

第五章 论财产

  • 因此,无论什么东西,只要他使其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其原初状态,他就已经加进了他的劳动,即在此基础上加入了能使他对某些东西具有拥有权的东西,由此使它们成为他的财产
  • 使它们与公共的东西之间产生区别的是劳动,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造就的那些事物上增加了一些东西,因此使它们成为他私人所具有的东西。
  • 从共有物中取出任何一部分,使它脱离本来所处的状态,由此产生了财产权
  • 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的自然状态,从而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所有权。
  • 一个东西还在自然那里时,它是共有的,是同样地属于所有人的,但当他的劳动把它从自然那里汲取来,他就可以把它划归私用。
  • 需要劳动和进行劳动的资料,也就是人类生活的条件,必然导致私人财产的出现。
  • 一个用自己的劳动占用土地的人,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
  • 因为,正是劳动真正意义上把不同的价值赋予了每一件东西。
  • 价值的最大部分是通过劳动的改进作用获得的。
  • 这一点说明,人口众多远胜于领土广阔,改良土地和合理地利用土地是重要的统治艺术。
  • 金、银、钻石,因为人们出于喜好或协议,赋予它们以一种高于其实际用处和生活所需价值的价值。
  • 但是他必须注意的是,他要在其腐坏以前使用它们,不然的话,他的所取就超过了他应得的部分,成了对他人的掠夺
  • 是否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不取决于他占有了多少,而取决于是不是有某些东西在他手里白白地坏掉。
  • 任何一个人,只要从他邻人中间发现某种东西具有货币的作用和价值,你就会发现此人便立即开始扩大他的地产
  • 权力与生活需要是平行的;因为一个人对他能施加劳动的所有东西享有权力,因此他也不愿为超过他所需的东西付出劳力。这没有为财产权的争论留下任何空间,也没有造成对他人权力的侵犯。一个人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是显而易见的,而过多地为自己占取,或所取多于所需,是既无用处也不诚实的。

第六章 论父权

  • 但不能理解为我指的是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品行可以给一些人带来正当的优先地位。杰出的才能和某些特长能够使另一些人出类拔萃。出生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利益可以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出于自然、恩惠或其他原因应当得到尊敬的人们。所有这些都与这样一种平等相一致,即所有的人们现在所处的和管辖或统绐的主从关系
  • 法律的真正意义,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使一个自由而明智的人去追求其正当的利益。
  • 是一种成熟的境界,在此境界中,他被视为能够理解这个法律,因此他就可以把他的行动限制在那个法律的范围之内。如果他达到了这一境界,人们就会认为他已理解法律对他的指导达到了怎样的程度,他已经理解他应用他的自由到多大的程度,而因此取得了自由。
  • 在一个人达到自由的状态,能用他的悟性指导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支配他的意志来管理他。
  • 我们生而自由,同时生而具有理性。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就能实际运用这两者:年龄带来自由,也随之带来了理性。
  • 人的自由,以及根据自己的意志而行动的自由,其基础是他具有理性,理性能指导他理解支配他行动的法律,并让他明白他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听从自己的自由意志
  • 如果一个男人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子女不加照顾,如果他只是因为生育行为而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那么,他就不具有任何对自己子女的权力。
  • 上帝把人世间的父母作为替他繁衍人类种族伟大计划的工具和他们子女生活的依赖,同时让父母承担养育其子女的义务,上帝也因此要子女承担永久礼敬父母的义务。
  • 父权,或者更确切地说,责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到某一个时候,这部分权力便会终止。
  • 就是说,为什么在社会之中而自身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对他们的子女保持着要求子女服从自己的一种权力,并且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的权力一样多

第七章 论政治的社会或公民的社会

  • 政治社会的首要目标是维护财产。
  • 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乃是在该社会中,所有成员都放弃了这种自然权力,把凡是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宜交给社会处理。从而每个成员的所有私人判决都被废除,社会成了裁决者,通过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与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
  • 只要许多人结合成为一个团体,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和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惩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就全部都处在了公民社会中
  • 公民社会的立法权以及执行权就是这样起源的
  • 不管在什么地方,也无论有多少人如此结合成一个社会,只要每个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大众,那么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能形成一个政治的或者说公民的社会。
  • 如果有谁认为绝对权力能使人们的气质更纯洁,能够使人性的劣根性得以纠正,那么他只要翻阅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期的历史,就会明白事实恰恰相反。
  • 这无非是每一个爱好权力、贪图私利或自恃强大的人可能而且一定会自然而然地做出的行为,以便使那些只是为了他的享乐和利益而劳动和做苦工的牲畜不要互相伤害或残杀。
  • 这就如同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一心躲避狸猫或狐狸可能的骚扰,却甘愿被狮子吞食,而且还认为这样是安全的。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 任何人放弃他的自然自由且接受公民社会的各种限制的唯一途径,是为了谋求相互之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而与别人协商进行联合从而组成一个共同体,能够心安理得地享受其财产,同时他们也有了更大的保障,并能防止共同体之外的任何来犯之敌。
  • 随便一个共同体既然只能依据每个成员的赞同才能付诸行动,而作为一个整体它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必然要使得整体的行动遵循较大力量的意向。
  • 他们的政治社会都是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其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发展而来的。
  • 人类是生而自由的,历史也用事实证明,世界上所有在和平中建立的政府,均以上述基础作为开端,并根据人民的赞同而创建。
  • 我也相信,当一个家族成员众多,能够自给自足,能够继续聚集而不与别人杂居(这种情况在地广人稀的地方常常发生)时,政府往往源自父亲。
  • 政治社会创立的根据是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当他们如此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就可以创建他们认为合理的政府模式。
  • 君主制是最简单易行的,原因在于,关于政府的各种形式,当时的经验没有给他们提供任何启示,他们也没有受到帝国的野心或强暴的教训,让他们明白要防止特权的侵害或专制的骚扰。
  •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完全可以断定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乃是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
  • 所有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非他自己同意,否则,任何东西都无法使他受世俗权力的约束和控制。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与政府之目的

  • 在自然状态中,他虽然具有该权利,但是他所享有的这样的权利常常会被别人侵犯,极不稳定。
  • 保护他们自己的财产是人们结合组成国家和委身于政府之下的重要的和基本的目的。
  • 另外一种权力是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对违反自然法的罪行有惩罚之权。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 国家属于何种形式取决于谁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 因为和平而又安全地享有他们的各种财产是人们加入社会的首要目的,而该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是达到此目的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以,关于立法权的建立是一切国家最早的和最基本的成文法。
  • 无论立法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属于较多的人,也不管它是经常存在,还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存在,它总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 其次,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它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判臣民的权力。
  • 不管国家采取何种形式,统治者都需要用正式公布的和已被认可的法律进行统治,绝不能用暂时的命令及尚未通过的决议进行统治。
  • 再次,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剥夺任何人任何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 有权指导怎样运用国家的力量,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就是立法权
  • 假如一些人同时具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那么将对人们的弱点形成极大的诱惑,以致他们动不动就想攫取权力,使他们自己不需要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而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使法律有利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 立法权和执法权通常是分立的。
  • 这就取决于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们的谋略,依靠他们的才能为国家谋利益。

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

  • 一个有组织的国家,它根据自己的基础建立,依照自己的性质也就是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在这样的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所有其他权力都处于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即便如此,立法权不过是一种被委托的权力,只是为了某种目的加以行使的,一旦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不相一致,人民依然具有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
  • 所有的人或人们的社会,都没有把对自己的保护或与此相应的保护手段授予另一个人的权力,从而受他绝对意志和专断的统治权的支配。
  • 他是被赋予了法律权力的公仆,应该根据国家法律表明的社会意志进行行动,从而应该被当做国家的象征、标志或代表,他能够要求别人服从的原因在此。因此,他没有意志、没有权力,他只有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
  • 立法机关没有永远存在的必要,它经常存在也很不方便。但是执行机关却绝对有必要经常存在,因为新的法律虽然并不需要经常制定,但所制定法律的执行却是长期需要的。
  • 无论在什么情况及条件下,真正地纠正滥用职权的暴力之办法,就是以暴制暴。逾越权限使用强力的人,常常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看作是侵略者。
  • 世间的事物总是不停地发生变化,没有任何事物能长时间毫无改变地处在相同状态中。
  • “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第十四章 论特权

  • 这种不具有法律依据、甚至有时违反法律而根据灵活裁决替公众谋福利的权力,就叫特权。
  • 在拥有特权的长期存在的执行权与一个以执行权决定其召集的立法机关之间,不可能存在什么裁判者;同样,倘若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掌握了权力,妄想或者进行奴役人民以及摧残人民,在立法机关与人民之间,也不可能存在什么裁判者。

第十五章 父权、政治权力及专制权力综论

  • 父权或母权,无非是父母支配子女的权力。
  • 政治权力,指的是每个人所具有的交给社会的那些他处于自然状态时的权力,由社会交付其设置于他自身之上的统治者,带有确切的或默认的委托,也就是规定这种权力用于为他们谋福利并保护他们的财产。
  • 父权不过是在少儿尚未成年而无力管理其财产的情况下才存在;政治权力在人们具有归其自己处理的财产的时候才会存在;但专制权力则是那些支配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 有许多人误把武力当作人民的同意,把征服看作是政府的起源之一
  • 对暴力的不正当使用是使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原因,谁犯了这种罪行,谁就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
  • 一个人通过征服具有支配另一个人人身的权利,他可以随意毁灭他,但是不能因此有权支配他的产业,不管是占有或是享用。
  • 因为别人用暴力夺取我的无论什么东西,我对它仍然保留着权利,他也有马上归还的义务
  • 因为,自然法仅仅根据它规定的准则确定我承担的义务,绝不允许它用违反其准则的行动,比如用暴力,向我勒索什么东西,强迫我承担义务
  • 世界上任何一个人生而具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具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无权支配他,仅仅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他及其兄弟继承其父亲财物的权利。
  • 倘若征服者的征服是正义的,那么,对所有实际参加和同意对他作战的人们,他具有专制的权利,具有以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其损失和费用的权利,他这样做不至于损及任何其他人的权利

第十七章 论篡夺

  • 一个篡夺者永远是非正义的,因为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享有的东西据为己有时,才是篡夺。就篡夺而言,它仅仅是人事的变更而并非政府形式或规章的改变。因为,倘若篡夺者将其权力扩张到超出原来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以外,那就是篡夺与暴政的结合。

第十八章 论暴政

  • 不管统治者的资格是如何地正当,倘若他不以法律而以其意志为准则,他的行动和命令并非为了保护其人民的财产而目的只是满足自己的私愤、野心、贪欲或任何其他非正当的情欲,那么,这也就是暴政。
  • 我相信,一个篡位的暴君和一个明君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有野心的傲慢的暴君认为他的人民和王国不过是受命满足其愿望以及不合理的私欲的;与之不同的是,正直的贤明国王则认为自己是受命为人民谋取财产和财富的。”
  • 国王把法律作为他的权力范围,把公众的福利作为他的政府目的;暴君则让一切都屈从于他个人的欲望和意志。
  • 一个有权在街上拘捕我的人,倘若要闯入我的住所执行命令,虽然我明白他持有逮捕令并有合法的权力可以在宅外逮捕我,但我还是可以把他作为盗贼加以抗拒。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 一旦社会解体,政府就无法继续存在,这一点亦不必赘言便可得以验证,这就像构成房屋的材料被飓风吹散、移动了位置或被地震震坍变成一堆瓦砾之时,房屋的骨架也无法再存在一样。
  • 立法机关是灵魂,赋予国家一种形态、生命与统一。
  • 。因为,如果选举不是社会授权的那些人所作出的,进行选举的方式也并非由社会所规定的,那么,那些当选者就并非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
  • 因此,如果立法者们打算破坏或侵犯人民的财产,或降低他们的地位而使其落入受制于专断权力的奴役状态
  • 羔羊不作任何抵抗,任凭凶狠的恶狼咬断它的咽喉,有什么人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称道的和平呢?
  • 只要用强力侵犯君主或人民的权利,不管是统治者还是臣民,埋下推翻合法政府的组织与结构的祸根,那他就严重地犯下了一个人所能犯的最大罪行,他应当对因为政府的消亡而让一个国家遭受流血、侵夺和破坏等所有祸害负责。谁这样干了,谁就应当被视为人类的公敌,并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
  • 自卫是自然法的内容之一,不能禁止社会实行自卫,甚至也不能禁止社会对君王实行自卫。
  • 第二种情况是,当一个国王使自己置身于另一个国王之下,使他的祖先所传下来的、也是人民慷慨地交给他的王国接受其余国家的统辖权的支配。
  • 只要社会不断存在,任何人在加入社会时所交付社会的权力,就无法重新回到个人手中,而应一直留在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