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说刑法系列(全3册)
封面
-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卷首
-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 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前言 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
- 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
- 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
- 亚里士多德定义法治的基本内涵有二:良法而制、普遍遵守。法律永远要追求共性的良善,去真正满足每个人心灵深处的正义感。
- 我们学习知识,是为了追寻它背后的智慧。
- 苏格拉底说,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刑法:犯罪人的大宪章
- 任何一部法要被称为刑法,一定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犯罪论,一个是刑罚论。
- 统治者不过是代天行罚,刑罚源自“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 在西方世界,启蒙运动之前,刑罚来源于上帝的授予一直都处于通说地位。
- 家庭不能废除教鞭,国家不能取消刑罚,天下也不可能没有战争。刑罚刑内,诛伐刑外。
-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早期人们为了获得生存的社会保障,自愿转让本属于个人的一些自然权利而缔结的社会契约。
- 康德说:“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
- 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刑罚具有自在自为的正义,加于犯
- 直观地告诉我们为什么刑事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程序,以及刑罚有追求正义的内在要求。
- 我国法律体系由7大法律部门构成: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以及程序法。
- 如果其他部门法不认为行为违法,那在刑法上也不应该构成犯罪。刑法是补充法,不可能出现不是违法行为,却是犯罪行为的现象。
- 虚构事实的保险合同如果履行了2年以上,那就按有效合同对待,也就不是骗保,显然在刑法上也就不宜以犯罪论处。
002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 一种认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叫做规范违反说,犯罪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要对它进行惩罚。
- 在哲学上,关于正义一直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争论。道义论关注行为正义,功利论则关注结果正义
-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 至于结果正义,最为人熟知的就是英国法理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判断行为对错的最终标准是看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快乐,法律的正义一定要体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
- 伪造货币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即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给人们提供的交易信心。
- 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 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价值就是鼓励民众和不法侵害做斗争。
- 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否则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会把人类带向人间地狱,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要拒绝的。
- 一个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为,不能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一道限制;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必然是犯罪,除非这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
- 也就是说即便你现在看不到这个好的结果,但是在永恒中必将看到好的结果。但是现代人很多不再相信永恒,以致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始终处于冲突之中。
- 也许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就是人类画的两条平行线,只要足够长,我们所画的平行线依然会相交于一点。
- 你赞同行为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呢?
00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 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约束。
- 因为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最长是20年,只有可能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 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 但是邓某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按照刑法规定,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最终邓某驹也确实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
- 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 在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面前,公道正义多么苍白无力。
-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 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 罪刑法定反对罪刑擅断,使公民免受任意刑杀的恐惧,它必须体现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
- 如韩非所说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 罪刑法定所肩负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在中国古代丝毫没有存在的土壤。
- 法”只是纯粹的工具,没有独立价值。法家好重刑,严刑峻法,残酷寡恩。
- 法家的“法”不可能为个体提供庇护,在重刑的阴影下,治下民众无不战战兢兢
- 罪刑法定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
- 从“法家”到“法治”,这一字之距,我们走了千年,仍然道阻且长,法治伊人,仍在水中央。
- 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几项权力?
005 空白罪状怎么填
- 空白罪状,也即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
-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刑法一方面不允许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定一种全新的犯罪类型,只能对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个别要素进行填补;另一方面也对可以填补空白的行政机关层级有一定的限制。
- 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所援引的其他法律法规,至少也要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从政策角度来看,模糊性条款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从而规规矩矩,但其代价却是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明确的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理预期,而这是自由的关键,
- 你觉得法律中的空白之处,会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
006 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
- 古典学派的罪刑标尺是完全客观的,对于所有人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但是社会学派则认为千人千面,刑罚应该根据人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
- 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所具有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 原始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在原始人类中,犯罪是一种常态,因此犯罪人并非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只是一种特殊的人种,他们是人类的亚种,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人。
- 刑罚不再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只是为了保护社会,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防卫论
- 不幸的是,这种研究成果与优生学一结合,就为种族优越理论大开方便之门,造成了20世纪最大的人间惨剧。
- 我国法律在客观说的基础上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刑罚的轻重既要考虑罪行客观上的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特殊情况。
- 罪刑相当原则有两点考量,一个是客观相当,二个是主观相当。
- 主观相当,即在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罚也应越重。
00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 平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 刑法的平等是矫正正义的平等。矫正正义主要是在物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契约式的正义原则,又称为交换正义。
- 刑法面前的平等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就是刑法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
- 其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反对特权。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贯彻在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的全过程。
- 其次是司法上的平等,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反对特权与歧视,行为人职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寡都不能影响定罪与量刑。
刑法的解释
- 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 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主观解释论认为解释法律一定要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客观解释论则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假设,时过境迁,立法者的原意也无法还原,因此没有必要拘泥于立法原意,完全可以根据客观生活的实际需要去进行解释。
-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刑法解释既要考虑主观解释论,又要采纳客观解释论。
- 所谓形式解释就是探究语言的形式界限进行解释,而实质解释则是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来解释。
009 刑法解释的范围与实质
- 在解释刑法时,应当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考虑实质解释的需要,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 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方法,只能去探究刑法条文规则的内涵,而不能创造新的规则。解释是司法活动,而非立法行为。
- 所谓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 判例认为只有当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是强奸。
- 论理解释是按照法律精神去探究法条的内涵,它有两种效果,一是缩小解释,二是扩张解释。
- 类推在本质上不是解释,而是造法,它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产生了新的规则,也就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 在其他部门法中,类推是一种经常使用的司法手段,它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是在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
- 如果当衣服上出现皱褶,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熨平,而如果当衣服上出现一个大洞,这个织补工作是立法机关的事。
010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 从现有法条中自然而然推导出来的解释叫做当然解释,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其实已经包含于法条的意思之中。
-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
- 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必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符合罪刑法定。一个是形式上的当然,一个是实质上的当然。
011 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 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 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
刑法的效力
- 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
- 旗国主义,就是登记在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也属于中国领土。
- 属人管辖是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它针对在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
- 只有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的国家才是真正强大的。
- 对于境外的本国公民提供必要的保护,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因为这是主权在民观念的必然延伸。
013 刑法的时间效力
- 我国现行《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生效,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 合理预期是动物的基本天性。
- 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免于恐惧。
- 如果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则可以溯及既往,此乃从轻。
- 法律的一个小小的弯路,毁掉的可能是一个人的一生。有温度的司法应该在法律变更之后,积极补救,而不是铁石心肠。
犯罪和责任
-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1.犯罪的形式特征,它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是刑法规定的
- 在后果上,它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这叫应受刑罚惩罚性。
- 1.重罪和轻罪。重罪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轻罪就是3年以下。
- 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亲告罪,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015 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 “危害”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包括社会生活中允许的惯常危险行为。
- 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 医护人员只有在形成医疗合同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上的救治义务。
-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大家行善的后顾之忧。
- 好事要么就不做,要做就做到底。当他人的安危已经为你所支配,你就必须负责到底。
016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0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其实有两个维度,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
- 昨天已成历史,明天还是未知,因此我们把今天当成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present有“当前”和“礼物”的意思)。
- 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联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联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联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
- 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进行客观归责。
- 按照因果关系的理论,只有实行行为和结果才存在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和结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 在刑法理论中这叫做竞合的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 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联系。
- 如果前行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018 不知者无罪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任何人犯罪,都必须有一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外在行为就对人施加惩罚。
- 罪过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知者无罪”,无罪过不为罪。
- 在司法实践中,冲动型犯罪不计后果,不计死活,一般都理解为间接故意
- 近代以来,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体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当人被抽象化,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据种族、性别、国别、阶层、贫富等各种抽象概念进行归类。在抽象的概念中,个体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独特意义。
- 倡导抽象人的概念,往往都会忽视对具体人的尊重,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那么多宣称热爱人类的人却很少关心具体的人。
019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失有两种义务,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不构成犯罪。
020 目的与动机
- 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 动机没有定性意义,动机只有量刑意义。
犯罪排除事由
- 犯罪排除事由有两种,一种是违法排除事由,当一种行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那它就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正当化行为。另一种是责任排除事由,一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如果在伦理道德上可以宽恕,也不必施加惩罚。
-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千万不要开启圣人视野,不要开启上帝眼光,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这个世界上没有理性人,只有一般人,我们都有一般人的弱点。
-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 何谓紧迫性?只有对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备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022 紧急避险
- 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因此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所以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 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
- 生命是不可比较的,如果这类案件可以成立紧急避险,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就会崩溃。如果认为生命可以比较,在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牺牲精神病人、老人、残疾人似乎总是有道理的。
023 责任排除事由
- 责任排除事由主要包括责任能力的排除、法律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 在刑法中指的是生日次日,而且是按照阳历而非阴历计算生日的。
- 判断一个人负不负刑事责任,应该根据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而不是看结果时。
- 法律中说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024 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
-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 现实主义认为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只能约束人性的幽暗,让其不致泛滥成灾。
- 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这看似是对儿童的关爱,但它却放弃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
025 法律认识错误
- 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未完成的犯罪
- 根据犯罪的实现程度,可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前者完全实现了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既遂;后者没有完全实现构成要件,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027 犯罪未遂
- 区分着手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对法益威胁的程度。
028 犯罪中止
-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成功有效地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但最后出现了既遂结果,那就很难成立中止。
-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
-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点就在于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虽然行为人只参与共同犯罪一部分,但却要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承担责任。
030 正犯与共犯
- 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即实行犯和非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032 中立的帮助行为
- 刑法中有“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其基本精神就是法律要为软弱的人性提供庇护,体恤民众的常情常感。
- 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司法机关往往过分看重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忽视了其他职业的稳定性。
刑罚及种类
- 在他墓碑上铭刻着这样一段话: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复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无比灿烂星空和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034 主刑
-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每个月可以回家1到2天。
- 有三类对象不能判处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死缓不是延迟执行死刑,而是指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035 死刑的存与废
-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
037 社区矫正
- “有些鸟儿是永远关不住的,因为它们的每一片羽翼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
040 累犯和缓刑
-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041 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20年。
06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真正的自由是什么?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 自由一直都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分,积极自由也即Free to do something,而消极自由则是Free from something。
075 虐待和遗弃
- 我非常欣赏特蕾莎修女曾经说过的一段话:我们无法成为伟大的人,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082 敲诈勒索
- 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 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不是强迫人行善,而是鼓励人行善,私人之间的协商和自治,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干涉,相反对于公权力,却始终要保持警惕与限制。
- 我非常欣赏英国作家切斯特顿的一句话:“一个开放的社会像一张张开的嘴,在合下来的时候,一定要咬住某种坚实的东西。”一个社会一定要有核心价值,天变地变,道义不变。人类不是财富的聚集体,人类是精神的聚集体,能够把人聚合在一起的永远是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