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法律男神罗翔的刑法普及课)

罗翔

引语

  •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 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前言 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

  • 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
  • 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 苏格拉底说,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刑法:犯罪人的大宪章

  • 任何一部法要被称为刑法,一定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犯罪论,一个是刑罚论。
  •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早期人们为了获得生存的社会保障,自愿转让本属于个人的一些自然权利而缔结的社会契约。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缔约者同意如果自己侵犯了公众的利益,就应当接受惩罚。
  • 我国法律体系由7大法律部门构成: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以及程序法。

002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 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的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利益,这叫做法益侵犯说。
  •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 我国刑法其实就是一种折中说,同时用法益侵犯说和规范违法说两种理论来支撑刑法的正当性,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为,不能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一道限制;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必然是犯罪,除非这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
  • 也许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就是人类画的两条平行线,只要足够长,我们所画的平行线依然会相交于一点。

00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约束。
  • 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最长是20年,只有可能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 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6]
  •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 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 罪刑法定反对罪刑擅断,使公民免受任意刑杀的恐惧,它必须体现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
  • 罪刑法定所肩负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在中国古代丝毫没有存在的土壤。
  • 罪刑法定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
  • 从“法家”到“法治”,这一字之距,我们走了千年,仍然道阻且长,法治伊人,仍在水中央。

005 空白罪状怎么填

  • 这就是所谓的空白罪状,也即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
  • 从政策角度来看,模糊性条款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从而规规矩矩,但其代价却是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 “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中,今晚绝不知道明天早上要做何事,亦即一个人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哈耶克语)。

006 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当原则,也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 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他得出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所具有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 不幸的是,这种研究成果与优生学一结合,就为种族优越理论大开方便之门,造成了20世纪最大的人间惨剧。
  • 罪刑相当原则有两点考量,一个是客观相当,二个是主观相当。

00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 平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相同之人给予相同东西,不同的人给予不同东西。后者是指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 刑法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结果上的平等。结果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反映了弱者对强者的嫉妒。这种平等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贯彻在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的全过程。
  • 其次是司法上的平等,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反对特权与歧视,行为人职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寡都不能影响定罪与量刑。
  • 前提平等,过程平等,而最后的结局不平等,这种平等只能是一种走过场。

刑法的解释

  • 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 所谓形式解释就是探究语言的形式界限进行解释,而实质解释则是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来解释。
  • 这种解释就是在形式上考虑实质的需要,根据被害人的第二性征和社会属性进行解释,同时也没有超越女性这个词语的极限。

009 刑法解释的范围与实质

  • 在解释刑法时,应当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考虑实质解释的需要,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 类推在本质上不是解释,而是造法,它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产生了新的规则,也就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 但是在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因为刑罚权恣意扩张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
  •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说的一句话可以给予启发:“如果当衣服上出现皱褶,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熨平,而如果当衣服上出现一个大洞,这个织补工作是立法机关的事。”

010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 当然解释表现为入罪和出罪两个方面: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

011 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 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

刑法的效力

  • 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 遍在地主义,只要行为或结果有任何一项发生在中国都属于在中国犯罪。
  • 属人管辖是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它针对在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
  • 我从来认为,只有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的国家才是真正强大的。
  • 一方面,必须尊重别国的主权,因此必须是本国和他国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才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只有对重罪才可管辖,轻微的犯罪就可以放他一马,没有必要睚眦必报,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013 刑法的时间效力

  • 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免于恐惧。因此,禁止溯及既往是对权力的基本约束。
  • 《刑法》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 刚性法律也有柔软的一面。它不应是《悲惨世界》中沙威式的非黑即白,执守“黑暗的正直”,而要体会人性的软弱,慰藉被误伤的心灵,带给人们对正义与良善的盼望。

犯罪和责任

  •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亲告罪,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除此以外的犯罪,都是非亲告罪。

015 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 任何犯罪都必须要有行为,如果没有行为就不是犯罪。一个人的思想再邪恶但只要没有表现出行为,就不应该进行惩罚。
  • 无行为,无犯罪,这是惩罚的底线。
  • “危害”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包括社会生活中允许的惯常危险行为。
  • 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类是不作为。区分作为和不作为的关键就在于违反的是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如果违反的是禁止规范,不当为而为之,这就是作为;如果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当为而不为,那就是不作为。
  • 作为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行为所导致的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关系、自愿接受)所引发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所导致的义务。
  • 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警察在休假期间也有制止义务的话,那就意味着警察身着便装也有权搜查民众。从这个意义而言,在休假期间的警察没有制止犯罪的义务。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大家行善的后顾之忧。

016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 所谓《坏撒玛利亚人法》(Bad Samaritan law),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虽然这伟大的教导时常萦绕我心: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0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惩罚的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
  • 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
  • 两分钟的生命也是生命,再短暂的生命都应该被尊重。
  • 没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把过去推倒重来,昨天已成历史,明天还是未知,因此我们把今天当成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present有“当前”和“礼物”的意思)。
  • 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联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联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联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
  • 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这种经验判断可能不稳定,但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局限,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
  • 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进行客观归责。
  • 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那就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 张三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有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按照因果关系的理论,只有实行行为和结果才存在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和结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张三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当然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
  • 在刑法理论中这叫做竞合的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 如果前行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018 不知者无罪

  • 我们会发现故意有两个要素,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
  • 认识要素就是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任何人犯罪,都必须有一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外在行为就对人施加惩罚。
  • 罪过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知者无罪”,无罪过不为罪。
  • 现代刑法既非客观归罪,也非主观归罪,它试图在两者间寻求平衡,在认定犯罪时,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都缺一不可,也即“主客观相统一”,有了客观行为,还必须有主观罪过才能入罪,同样,仅有主观罪过,缺乏客观行为,也无法构成犯罪。
  •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说了这样一番话:“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 近代以来,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体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当人被抽象化,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据种族、性别、国别、阶层、贫富等各种抽象概念进行归类。在抽象的概念中,个体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独特意义。

019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失有两种义务,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证据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不构成犯罪。

020 目的与动机

  • 特定的目的在刑法中很有趣,一般被称作主观超过要素。这个词语非常形象,也就是说这种目的,即便没有对应的客观行为,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 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动机没有定性意义,动机只有量刑意义。

犯罪排除事由

  • 犯罪排除事由有两种,一种是违法排除事由,当一种行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那它就不是违法行为,而是正当化行为。另一种是责任排除事由,一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如果在伦理道德上可以宽恕,也不必施加惩罚。
  • 总之,如果一种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而应视为正当行为。
  •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定罪免刑,这个判决就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跟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法律层面上邓玉娇的确构成犯罪;但从社会效果来看,邓玉娇没有必要坐牢。
  •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 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
  • 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必须站在一般人立场从普罗大众的角度来看是否具有紧迫性,而不能按照理性人的事后标准。
  • 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022 紧急避险

  • 紧急避险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 判断“过当”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因此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所以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 人性充满复杂,卑劣之处随处可见,但是人性的高尚也在一些紧要的关头彰显无遗。
  • 电影《无问西东》有段台词很打动我:这个时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从心里给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责任比幸福要更重要。对于法律的学习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法律人身上的责任。
  •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无论如何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

023 责任排除事由

  • 责任排除事由与违法排除事由不同,后者是一种正当化行为,但责任排除事由并非正当行为,它具有违法性,只是在道义上可以得到宽恕。
  • 判断一个人负不负刑事责任,应该根据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而不是看结果时。
  • 法律中说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024 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

  •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 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这看似是对儿童的关爱,但它却放弃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

025 法律认识错误

  • 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自己触犯法律,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
  • 人们遵纪守法靠的是日积月累的道德教化,而不是空洞的法律说教,法律的指引功能最终要通过人类的日常行为规范来实现。

未完成的犯罪

  • 根据犯罪的实现程度,可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前者完全实现了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是既遂;后者没有完全实现构成要件,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 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临界点叫做着手,其特征就是危害行为已经对法益有紧迫性的现实威胁,一般人都会觉得法益受到侵犯。
  • 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
  •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会让普通公众感到法秩序受到动摇;犯意表示并没有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法益没有现实的威胁。

027 犯罪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犯罪预备是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是在实行阶段。所以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分水岭是着手,着手犯罪不仅意指形式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在实质上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 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 有一种特殊的不能犯叫做迷信犯。迷信犯一般是行为人出于迷信,对因果法则存在误解,而事实上对法益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

028 犯罪中止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成功有效地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但最后出现了既遂结果,那就很难成立中止。
  •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
  •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点就在于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虽然行为人只参与共同犯罪一部分,但却要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承担责任。
  •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只要在犯罪构成中有重合部分,就可以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

030 正犯与共犯

  • 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
  • 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被称为非实行犯。
  • 帮助犯,就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正犯实施帮助。通俗来讲,帮助犯是对共同犯罪的强化,强化犯意就是帮助的本质。
  • 如果说帮助犯的本质是强化犯意,那么教唆犯的本质就是创造犯意。

031 共同犯罪的中止

  • 如果主观上无脱离之意,但客观上产生脱离效果,可成立犯罪未遂。

032 中立的帮助行为

  • 刑法中有“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其基本精神就是法律要为软弱的人性提供庇护,体恤民众的常情常感。
  • 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

刑罚及种类

  •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复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无比灿烂星空和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 刑罚的根据一定是已然之罪,因为犯了罪所以受惩罚,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这是最基本的底线。
  • 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 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

034 主刑

  •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但是管制期间,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 死缓不是延迟执行死刑,而是指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035 死刑的存与废

  • 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 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

036 附加刑

  •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实质上是一种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刑罚的裁量与消灭

  • 刑法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至于“可以”从宽则是可从宽,也可不从宽。
  • 刑法总则中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039 自首

  • 一般自首有两个特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 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这种现场候捕型自首,指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交待罪行,或者明知道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所以也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

040 累犯和缓刑

  •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除外。
  •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041 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 《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了减刑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最少不得少于15年,且不包括缓期执行的2年。
  •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危险方法类犯罪

  • 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
  • 五种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都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如果没有出现实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 如果介入因素只是一种单纯的不作为,是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的。

04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尽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相对确定感,让人不至于陷入无序的恐慌之中。因此,不能因为对于疾病的恐惧就突破法治的基本原则,否则就将陷入另一场更大的瘟疫。

事故犯罪

  • 发生事故之后,行为人会产生两个义务,一个是报告义务,一个是救助义务。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需要符合基本构成要件,但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不需要符合基本构成要件。

046 危险驾驶罪

  • 刑法打击的只是客运车的严重超载超速,货运车超载超速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049 生产、销售假药罪

  • 非法经营罪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以亏损为目的以慈善为动机的非法经营也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走私与公司犯罪

  • 如果非要以犯罪来测试人伦根本,这只能说是法律的悲哀。

金融犯罪

  • 贷款诈骗罪,主观上一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054 非法集资犯罪

  • 我国刑法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共有七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
  • 司法解释也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058 合同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跟诈骗罪还有个区别,就看这个合同在诈骗时有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

059 非法经营罪

  •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提醒人们:“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稳定。”在很多时候,疏导可能更能促进社会的稳定。
  • 我们必须接受对立观点对我们立场的调整和修正,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人类事务复杂万分,很多时候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正如任何问题都有正说、反说、折中说三种主要的立场,相对合理的观点往往是合乎中道的。
  • 人是目的,人不是纯粹的手段,我们既不能把他人,也不能把自己当成纯粹的手段,人不仅要尊重他人,也要尊重自己。

生命健康

  • 刑法中,几乎所有犯罪的刑罚安排都是从轻往重排,但故意杀人罪却是一个例外,其刑罚从重往轻排,首选刑是死刑,这也体现了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

061 自杀行为

  • 我国的立场与大多数国家相同,消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但对积极安乐死,主流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来都认为这属于故意杀人,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

062 协助自杀

  • 不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06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如果没有道德规则的约束,纯粹的功利主义必然导致强制对弱者的剥削,这本身也提醒我们没有什么自由是真正无关他人的。
  • 真正的自由是什么?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性自由权

  • 行为人应当把对方视为有理性的人,在进行性行为之前,应当有义务睁开自己的眼睛和使用自己的大脑,不要试图读懂对方的心,而是要给她说出自己意愿的权利。
  • 在法律中必须坚持只有在婚姻关系内的性行为才是正当的,其他一切的性行为都不正当,都应推定为低概率事件。

067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 我们经常说人禽兽不如,有时这是在侮辱禽兽,因为禽兽是做不出这样的事情的。

068 职场中交易与强奸

  •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等,人们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选择自由,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 为了某种利益,自愿放弃行使权利,应该理解为交易。
  •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071 绑架罪

  • 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应该以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定性。

婚姻家庭类

  • 事实婚姻就是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边群众都认为属于夫妻关系。

075 虐待和遗弃

  • 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说:“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 我非常欣赏特蕾莎修女曾经说过的一段话:我们无法成为伟大的人,只能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 财产犯罪中占有,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排除意识,二是利用意识。

079 抢劫罪

  •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所有的、保管的或占有的财物。不管他人对财物的拥有是否合法,也不论这种财物是否是违禁物品,都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 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强制手段与获得财产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处于同一个时空场合。

081 抢夺罪

  • 人类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个天才基础上稍微迈了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所有的原创性观点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往前面迈了一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阅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你可能会发现现在绝大多数观点都是“剽窃”,剽窃的是人类伟大的观点,我们只不过在品尝人类伟大观点的残羹冷炙。我们的时间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们生命的终点。爱惜光阴,在有限的时间要做有意义的事情,要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用阅读去延长有限的时间。

082 敲诈勒索

  • 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 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不是强迫人行善,而是鼓励人行善,私人之间的协商和自治,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干涉,相反对于公权力,却始终要保持警惕与限制。

092 寻衅滋事罪

  •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为正义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力抱有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096 贪污罪

  • 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对罪该处死的贪腐罪犯的一种不执行死刑的刑罚执行措施,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性措施。它不同于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符合条件是可以减刑和假释的,而终身监禁是不得减刑和假释的。

099 五种受贿类型

  •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律认为像斡旋受贿这种利用事实职权的行为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自然不属于斡旋受贿。但是,如果利用的是法律职权,无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写在最后

  • 三件不要做的事。1.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你无法避免心动,但千万不要行动。2.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3.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