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

乔纳森·沃尔夫

第一版前言

  • 太多的导论性著作都给人一种印象:所研究的领域是由教条创立的,所谓的理解就是掌握指南或规则手册。我试图避免这种过度简化。

导论

  • 应该用什么规则或原则来确定我们如何在一起生活?这个问题包括了如何分配财产、权力、权利与自由。
  • 那些宁愿不参与的人会发现,他们的政治决定由别人为他们做了,不管他们是否喜欢别人为他们做决定。实际上,什么也不说或者什么也不做就是认可现状,无论现状多么令人反感。

第一章 自然状态

  • 思考国家的一个自然而然的起点就是追问:要是没有国家会怎样?要想理解为什么我们会拥有某物,通常情况下,一个很好的策略就是考虑没有它会怎样。
  • 我们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来讨论人类事实上是否曾经生活在自然状态下这个问题。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论证这是有可能的。
  • 有人主张,不仅人类始终生活在国家统治下,而且这也是他们唯一可能的生活方式。根据这个观点,国家自然而然就存在,也就是说,它对人类来说是自然而然的。这个观点经常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联系在一起。

霍布斯

  • 霍布斯观点的实质就是认为,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人性不可避免地会把我们带向严重的冲突。因此,对霍布斯而言,政治哲学从研究人性开始。
  • 霍布斯主张,更糟糕的是,人们不仅寻求当下满足的手段,而且还寻求权力以便满足他们将来会有的任何欲求。由于有权有势的名声本身也是一种权力,所以有的人就会攻击别人,哪怕是那些没有构成任何威胁的人,纯粹是为了赢得作为未来防护手段的体力强大之名声。
  • 总之,霍布斯看到了自然状态下发动攻击的三条主要理由:为了利益(gain),为了安全(先发制人防范侵犯者),以及为了荣誉(glory)或名声。
  • 我们必须区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集体理性涉及假定每个人都以相同方式行动,如何行动才对每一个体而言都是最好的。自然法表达的是什么行为从集体的角度来看是理性的。
  • 霍布斯主张,国家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它创造了一些条件,在那些条件下,人们可以遵循自然法而不面临危险。

洛克

  • 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如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然而有些人却把这两者混为一谈。
  •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而洛克则热衷于强调这是一个错误。洛克认为,即便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过一种可以接受的生活一般而言也是可能的。
  • 霍布斯的平等原则是一种关于所有人身心能力的主张。对洛克来说,它是一个关于权利的道德主张:没有人有一种自然权利让其他任何人从属于自己。
  • 如果自然法是可强制执行的,那么许多其他权利都可以得到保障,即便是在自然状态下。对洛克来说,这些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私有财产权。
  • 洛克在确立其论证的前提时也诉诸“自然理性”,尽管他只赋予了它一种较为次要的角色。
  • 洛克看到,自然状态首要的缺陷在于执行正义(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卢梭

  • 研究过社会的基础的哲学家们都认为有追溯到自然状态的必要,但是他们没有一个人真的追溯到了这种状态。……他们中的每个人在不断讲述人类的需要、贪婪、压迫、欲望和骄傲的时候,其实是把从社会里取得的一些观念搬到自然状态里去了;结果,在谈论野蛮人的时候,他们其实是在描绘文明人。
  • 卢梭主张,怜悯或同情对可能导致攻击与战争的那些冲动构成了一种有力的约束。
  • 他声称我们之所以通常避免伤害他人,不是因为我们认识到伤害是不道德的,而是因为我们厌恶伤害,即便受伤害的不是我们自己。我们从天性上就同情他人,而且因他们的痛苦而难过。因此,只要有可能,我们都会采取措施以避免痛苦。
  • 人不同于禽兽,他有两种特殊的属性:自由意志和自我完善能力。我们即将看到,卢梭认为,后面这种能力是人类所有进步与不幸的根源。

无政府主义

  • 没有政府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对个人行为施加任何形式的社会控制。社会压力、公共舆论、对坏名声的恐惧,甚至流言蜚语,所有这一切都可以影响个人行为。做出反社会行为的人会遭到排斥。

结论

  • 第一种尝试主张合作将在自然状态下逐渐出现,哪怕是在自利的动物之间。第二种尝试主张人类天性善良。第三种也是最有道理的一种尝试主张,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也可以设计出政治与社会的结构和规则来纠正自然状态的缺陷。

第二章 证成国家

  • 任何人之所以会觉得生存可贵,完全是由于他人的行为已被施予了一定的约束。
  • 从根本上说,在洛克与社会契约论者看来,当且仅当国家声称对其拥有权威的每个人都同意时,国家才是正当的。

国家

  • 国家有两个根本特征:第一,它维持着对合法的强制或武力的垄断;第二,它为其领土范围内的每个人提供保护。

证成的目标

  • 政治义务是指我们因为每一条法律是法律而服从它,而未必是因为我们认为它具有某种独立的道德正当性。

社会契约

  • 凌驾于我之上的政治权力只有通过我的自愿行为才能创造出来。他人不会拥有凌驾于我之上的政治权力,除非我已经授予他们这种权力。
  • 在洛克看来,即便国家确实符合我的利益,这也并不能推出国家就是正当的。因为我对自由有一种自然权利,所以凌驾于我之上的政治权力唯有通过我自己的同意才能形成。
  • 只有当一个社会以“参与式民主制”(participatory democracy)组织起来时,政治义务才会产生。
  • 核心的思想是,通过默默地享受国家的保护,你就是在对国家表达默示的同意。
  • 假想契约论证最终并不是一种对国家的自愿主义辩护。它更接近于我们稍后要面对的功利主义理论。国家是通过其对人类福祉的贡献而得到证成的。
  • 才开始第一次表示同意。这个观点的意思是,经历这一过程后,我开始意识到我一直以来都是同意的。根据这种解释,假想契约论证的目的就是揭示倾向性的同意,即到此为止尚未表达出来的一种同意态度。
  • 如果由此付出的代价就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某些人可以逃避国家的权威,那么也许我们应该硬着头皮接受现实。
  • 在合理范围内有一套共同的法律,要比任何人对最好的法律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的私人判断重要得多。

功利主义

  • 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在任何情况下,道德上正确的行为都是那种可能产生最大功利总量的行为。
  • 因此,功利主义者可以主张,我们需要一系列将会得到尊重的法律,哪怕在特定情况下违背其中某一条(假如可以这么做的话)会导致幸福的增加,也要尊重法律。这种立场可以称为间接功利主义。其观点是,如果我们所有人都直接根据功利主义思路进行推理,情况会变得非常糟糕。因此我们需要遵循非功利主义的推理——服从法律——来使幸福最大化。
  • 前提1:从道德上说,最好的社会是幸福得到了最大化的社会。 前提2:国家比自然状态更能促进幸福。 前提3:国家与自然状态是我们仅有的两种选择。 结论:我们有道德义务缔造并支持国家。
  • 如果功利主义理论可以容纳一种权利理论,比如不受迫害的权利,那么很多对功利主义的常见反驳都会烟消云散。
  • 事实上,或许一种秘密迫害政策不会将幸福最大化。但是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主张,这是无关紧要的:没有人应该受到迫害,无论就总体幸福而言能够带来什么利益。
  • 目前的观点无非就是,尽管间接功利主义对国家的证成似乎强而有力,但功利主义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即便是间接功利主义也是如此。有理由对这种为国家辩护的进路感到不满。

公平原则

  • 休谟的回答是,人类并不是非常善于理性地行动。假定我们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一种行为眼下就可以获得蝇头小利,另一种行为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但得在更远的将来才能得到。尽管采取第二种行为才最终符合我们的利益,但休谟认为,任凭我们自己选择的话,我们往往都会选择第一种:
  • 休谟认为,理性是“情感的奴隶”。而我们的非理性情感和我们对当下满足的偏好很快就会战胜我们理性的慎重考虑。

结论

  • 契约传统中的自愿主义辩护无法解释那些拒绝同意的人的义务。功利主义论证很可能具有一些不可接受的隐含意义,因为它们似乎允许,至少在原则上允许牺牲无辜者。公平论证则只有当每个人都接受了国家带来的利益时才能成功,而这不太可能是事实。
  • 某些人逃脱了政治义务这一事实并未赋予他们伤害任何人的权利。这些人仍然有一套完整的道德义务。
  • 国家会对所有人强制执行法律,即便有时国家的行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但是当国家以这种不合法的方式行动时,它会在得到其大多数公民赞成的情况下行动。

第三章 谁应当统治?

  • 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方式也断然会使得他们丧失自由。
  • 民主理论包含了严重的张力。
  • 民主理论内部的张力之一存在于两种民主观念之间,一种观念视民主为一种奉行“多数派统治”(majority rule)的制度,而另一种观念则认为民主要“考虑个人”。
  • 这两种争论,即究竟是多数派的统治还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代议制民主还是直接民主,是在阐述民主理论时会面临的最基本的争论。

反民主的柏拉图

  • 柏拉图对民主的反对利用了民主理论中另外一种显而易见的张力。正如“君主制”意味着“君主统治”一样,“民主制”意味着“民众(demos)统治”。但是何为民众?在古希腊,民众既可以被理解为“人民”(thepeople),又可以被理解为“乌合之众”(mob)。那么根据后一种理解,民主制就是乌合之众的统治,也就是暴民、粗俗者、草根下民与不胜任者的统治。
  • 统治就像医疗、航海,甚至耕种一样,是一种技能。专门的训练是必要的,而且不是每个人从本性上说都能够掌握这种技能。
  • 这并不是说我们绝对不应该听从专家的意见,而是说,把不受制约的权力交给专家会导致灾难。
  • 柏拉图的回答在某种意义上是消极的。护卫者愿意去统治,不是因为做统治者能够获得内在或外在的报酬,而是为了避免被其他人统治。他们不愿意其他人来统治,更不愿意被其他所有人统治。因而他们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个必要的职责。
  • 如果统治是一种技能,这种技能只能为少数人掌握,那么让暴民来做政治决定确实就是荒谬的。
  • 因为没有人能够获得确定的知识这一事实(如果说这是一个事实)并不能推翻一个更为平常的观点,即有的人的判断力比其他人更好。
  • 投票不仅仅是一种决策程序。它也揭示或表达了决策需要考虑的那种信息,也就是人民想要什么。
  • 所谓的民主是一种表达个人利益或偏好的方式这种说法是不可靠的。有些人会投票支持他们最想要的东西。有些人则把自己的偏好或利益放在一边,而基于道德的立场去投票。我们永远也无法确定是什么因素在驱使选民投票,事实上,他们可能自己也不确定。
  • 如果我们不想接受基于混合动机进行的投票,那么我们似乎必须在两种模式之间做出选择:在一种模式下,投票者根据其偏好来投票;在另一种模式下,投票者根据他们对共同善的判断或看法来投票。
  • 第一,一般的人必须有高于五成的可能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当投票的人很多时,孔多塞本人对此是非常悲观的)。第二,每个人必须根据他或她对共同善的理解来投票,而非出于特殊利益而投票。
  • 人们通常认为,民主体现了我们所珍视的两种价值:自由和平等。这里理解的自由,关乎让人们在政治决策,尤其是那些影响到他们的决策中有发言权。平等就在于这种自由被赋予所有人。

卢梭与公意

  • 柏拉图主张,统治需要一种专门的训练或教育。卢梭并不怀疑这一点,但是他否认应该只对少数人进行这种训练。如果每个人都获得了恰当的技能,并作为“主权者”(卢梭用这个术语来指拥有针对他们自己的权威并以集体的方式行动的公民群体)的一部分承担一种积极的,也就是民主的角色,这要好得多。因此,一个民主的国家应该高度重视公民教育。
  • 柏拉图的哲学家国王与卢梭的选举贵族制之间的关键差异就在于,卢梭的统治者并没有权力制定法律。
  • 把人民全部召集在一起是否有可能呢?
  • 如果阶层差异使得公意的形成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必须消除阶层。所有人都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
  • 对于公意的形成来说,卢梭看到的最大障碍不是个人没能察觉到它,而是个人没有充分的动力按照公意行动。
  • 我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个有点险恶的观点,它带有一种灌输的意味。尽管卢梭念念不忘保护个人自由,但有些批评者声称在他的思想里觉察到了法西斯主义的弦外之音。人们要被教育塑造得为了国家而忘记自我。
  • 卢梭认为,真正的民主以一个没有阶层的社会为前提条件。
  • 卢梭所持的自由观是后来以赛亚·伯林所谓的“积极”自由观。
  • 第三种批评意见并不接受把自由等同于服从,哪怕是服从你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 把基于良心的不服从当作叛国,以便维系社会的团结,这确实是错的。持不同意见的公民应该有容身之地。不能为了和平就让他或她保持沉默:或许多数派是错的呢?但是即便多数派是正确的,也仍然应该关注持不同意见者。
  • 提倡参与型政治的理论家声称,唯有积极地、民主地参与所有重大事务,才能实现所有人真正的自由与平等。他们主张,唯有当我们在所有领域中都参与了影响我们生活的决定时,我们才是真正自由的。
  • 第一个问题在于,全面参与型政治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就算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想象,也很可能是极其缺乏效率的。
  • 通常,最有权力的人并不是那个最后做出“行”或“不行”决定的人,而是最初那个提出问题的人。
  • 卢梭的一个观点显得有吸引力得多,他认为,需要由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做出的决定越少,社会就可以运转得越好。
  • 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说:“社会主义的问题在于,它会耗费很多个夜晚。”

代议制民主

  • 在穆勒看来,政府的目的有两个方面:让公民得到“提高”,以及管理公共事务。
  • 穆勒主张,专制制度导致消极被动,因为它塑造出来的民族无须了解或学习国家事务。这不仅影响个人,也会影响国家的繁荣。“让一个人不能为国家做任何事情,他就不会关心国家。”而如果臣民主动了解各种信息且主动学习,并对国家事务具有积极的兴趣,他们就不会长期满足于自己的屈从状态。
  • 穆勒的关键假定就是,人类只有独立了才能繁荣昌盛。
  • 他强调,一定要教育公民,好让他们了解公民身份(citizenship)。而公民教育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参与公共事务。
  • 最有可能让一个人获得政治上的成功的那些素质——阿谀奉承、表里不一、操纵摆布——也正是我们最不希望在统治者身上看到的素质。
  • 穆勒的担忧在于,选民可能会“从个人利益、阶层利益或自己内心某种卑劣的情感出发来投出卑鄙而有害的一票”。[插图]或者也有可能,选民太过无知,无法正确地看到公共善。
  • 穆勒主张,应该给予那些特别善于运用其判断力的人不止一张选票。他觉得应该偏袒那些特别聪明的人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给他们两张或者更多选票(他并没有谈论最终的细节)。
  • 穆勒处理民主的主要思路就是基于工具性理由来为民主辩护,并找到一些措施来应对民主可能会带来的不良后果。
  • 批评穆勒复票制的人做出的答复几乎是一样的。如果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敬重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那么我们就不需要给予后者额外的选票,因为前者只要搞清楚后者的意见就行了。但如果他们不尊重后者的意见,他们也不会接受复票制。复票制要么是不必要的,要么是不正当的。
  • 然而,得到代表是一回事,受保护是另一回事。

结论

  • 人们获得选举权这一事实具有象征价值或者昭示价值。
  • 民主是对所有人表达平等尊重的一种方式。

第四章 自由的地位

  • 唯有为了防止对他人的伤害,才可以违背一个文明共同体的任何成员之意志而对他正当地运用权力。他自己的善,无论是身体方面的还是道德方面的,都不足以构成正当理
  • 穆勒主张,我们应该把大量的权力保留给个人。国家的干预要受到限制,使用公共舆论来塑造人们的信念与行为的做法也要受到限制。
  • 穆勒的自由原则(本章开篇引用过)宣称,只有当一个人有可能会伤害到另一个人时,你才能限制其行动自由而不至于不正当。
  • 穆勒在这里的观点是,自由唯有在某些条件下才有价值。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自由就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
  • 穆勒最珍视的信念之一就是,应该有彻底的思想和讨论自由。
  • 我们对一个观点确定无疑与这个观点是确定无疑的之间仍然有很大的距离。
  • 穆勒认为,我们绝没有权利主张自己不可能出错。
  • 据说奥马尔收到他的将军提出的请求后这样回复他:如果这些书包含的教义与《古兰经》一样,那么它们就毫无用处,因为《古兰经》已经包含了所有必要的真理;而如果它们包含任何与《古兰经》相悖的教义,就应该销毁它们。因此,他下令烧掉这些书,无论它们的内容是什么。
  • 认定某一意见正确乃是因为它在一切与之竞争的场合中都未被驳倒,与认定它正确乃是为了它不受反驳,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
  • 他说,他意识到,艺术与科学的发展根本不是在帮助人类进步,正相反,它们带来的不幸超过了幸福,而且还腐蚀了公共道德。
  • 也就是说,人们应该有信仰,不是因为确实存在一个上帝与来世——上帝与来世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而是因为如果这些信仰没有得到广泛坚持,社会就会陷入自私自利与道德沦丧。
  • 一个意见是否有用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意见,它如同那个意见一样是可以争辩、可以讨论,也需要讨论的。要想判定一个意见错误,就像要判定它有害一样,都需要一个万无一失的意见判定人
  • 一种观点如果不经常接受挑战并得到辩护,它的真正意义就可能丧失或削弱,从而“对人的品格与行为不再有重大影响,对其教义的信仰可能变得徒具形式,从而无助于善”。
  • 还有第三种情形,在那种情形下,这一点甚至更加显而易见,也就是争论的双方都是部分正确。这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形。真理最终要想显现出来,唯一的办法就是允许争论的各方充分而自由地讨论。
  • 在这种情况下,表达自由几乎肯定会导致对他人的伤害,因此穆勒主张,这就使它被归入可以由政府来规范的恰当行为。
  • 穆勒的自由原则相当于主张,尽管我们可以规范并监督涉及他人的行为,但我们无权干涉只涉及行为者自己的行为。
  • 如果我们把穆勒的自由原则解释为要赋予个人自由,却又这样理解只涉及行为者自己的行为,就会使得自由原则没有真正可以运用的领域。
  • 他坚定地认为,自由的范围不能交给社会的“好恶”来确定。因此,他显然必须区分两种行为:一种是社会或社会成员不喜欢或感到气愤和被冒犯的行为,另一种是造成伤害的行为。对穆勒来说,仅仅是冒犯或者让人不喜欢,这不是伤害。
  • 在穆勒看来,损害他人利益不足以证明约束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不构成约束的充分条件)。

证成自由原则

  • 每个人都应该在事关他人的行为上遵守一定的界线。个人行为不得损害彼此的利益,更确切地说,不得损害法律明确规定或根据公众默会理解应该视作权利的那些利益
  • 首先,我们怎么知道我们有什么权利?
  • 但是其劣势在于,我们没有任何更具根本性的论据来为这些权利辩护。
  • 在边沁看来,权利无非就是如此:“在我看来,权利是法律的孩子……自然权利是一个根本没有父亲的儿子。
  • 在所有伦理问题上,我最终都诉诸功利;但这里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它基于一个作为进步性存在的人永久不变的利益。
  • 功利主义要求我们将世界上的快乐或幸福总量最大化。
  • 简而言之,穆勒在这里的基本观点就是要阐明一套能够将普遍幸福最大化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赋予人们某些权利,以便与其他权利体系相比,在这套权利体系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幸福。
  • 间接功利主义采取的是一种更为机智的策略。根据这个观点,法律与道德以幸福的最大化为目标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它认为这个目标并不总是能够通过允许个人自己追求最大幸福来实现。
  • 间接功利主义的洞见就是指出,如果不是只制定“将功利最大化”这一条法律,而是制定出更多的法律,这些法律保障并尊重个人稳固的权利,那么从普遍幸福的角度来看,功利主义立法者可以做得更好。
  • 根据穆勒的看法,要想实现最大幸福,我们可以赋予人们一个私人领域,这个领域由“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构成,不允许受到任何干涉,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允许一个可以受到干涉的公共领域存在,但这种干涉只能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进行。
  • 换句话说,功利主义似乎恰恰鼓励自由原则明确禁止的那种家长式干预:记住,自由原则不允许任何人干涉别人,哪怕是为了别人自己的利益。因此,有人认为,自由主义的权利不能用功利主义术语来证成。
  • 斯蒂芬主张,认为自由本身总是好的,这很荒谬。他声称,确切地说,自由就像火一样。追问火本身好不好,这是不合理的。这个问题完全取决于要用它来达到什么目的。
  • 相对于坚持让人们遵循社会的建议,让人们自己做决定往往会让他们更幸福。
  • 进步是穆勒学说的基石。
  • 穆勒已经把自由描述为一种作为工具而有价值的东西:它的价值在于它是实现社会最大幸福的途径。

自由主义的问题

  • 但是穆勒的观点是,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利益而言,这种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这是自由原则的普遍性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外。
  • 德富林自己的观点是,我们只能这样来理解这些问题:社会奉行一些共同的道德原则,并通过刑法来强制执行。如果任何人违背了这些原则,我们就认为他们冒犯了整个社会。
  • 马克思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批评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寻求一套制度,这套制度赋予人们对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的权利,也就是寻求政治解放。然而,拥有这些权利还不等于人类解放,不仅如此,自由主义所提倡的权利实际上还是人类解放的障碍。因为这种权利是分离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利(egoistic rights of separation),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些权利鼓励每个人把别人看作其自由的限制。马克思的观点是,在一个真正获得解放的社会,个人把自己看作一个平等共同体中充分合作的成员,并以这种成员身份来行动。自由主义是对这种共同体的拙劣模仿,它在国家层面建立起一个冒牌的“平等”公民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掩盖了市民社会里不平等的个人之间以自我为中心的日常竞争,在那里,人们“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赋予公民的权利强化了市民社会的自我中心主义和对抗倾向。
  • 社群主义者和马克思一样反对所谓的自由主义的原子主义或个人主义立场。但是与马克思不同,他们认为矫正这种立场的办法不是在想象出来的某种未来共同体中,而是在当前社会的文化与传统中。
  •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的区分有时被表述为“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与“去做……的自由”(freedom to)之间的区分。根据这种解释,消极自由就是免于约束的自由,积极自由就是去行动的自由。

结论

  • 穆勒自己对自由的辩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类能够取得道德进步这种观点。
  • 佛朗哥政权要审查的是穆勒,而不是马克思。这完全说得通。马克思的学说不太可能鼓动从首都以外的地方来的富裕的法律系学生,但是穆勒关于言论自由和自由的那些观点就完全不同了。

第五章 财产的分配

  • 穆勒支持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至少,只要个人还处于目前这种道德不完善的状态,穆勒就持这种立场。
  • 一种相反的观点指出,自由至上主义必然会导致严重的财产不平等,而这反过来又会危害穷人的自由,或者至少会危害他们的机会。这种观点叫作福利自由主义(welfare liberalism),它主张,必须对财产进行再分配,把财产从富人手里分配到不那么幸运的人手里,以确保所有人享有平等的自由。

财产与市场

  • 要论证一个社会尽管有各种不平等却仍然是正义的,一种办法就是表明这个社会中拥有财产的个人对其财产具有道德权利。
  • 根据诺齐克的观点,一种财产权理论需要三条不同的原则:“初始获取正义”、“转让正义”与“矫正正义”。
  • 每一种现在为某人所有的东西要么曾经不为任何人所有,要么最终是用某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东西做成的。
  • 对洛克而言,劳动在占取财产的过程中至关重要。
  • 洛克在这里是从两个前提出发的:你拥有你自己的劳动;通过对一个东西施加劳动,你就在那个东西上“掺入了你的劳动”。
  • 洛克由此断言:“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
  • 劳动成果也许是应得的,但是无论如何土地不是应得的。也许该论证所证成的是对土地的临时权利,只要你在充分利用土地,土地就是你的,否则就不再是你的了。
  • 如果我们之间唯一的差异在于你的祖先勤劳而我的祖先懒惰,那么为什么你有土地而我没有?如何答复这个问题呢?
  • 把获取正义问题作为分配正义理论中一个可以分离出来的要素来关注也许就是不对的。或许我们可以为之辩护的是这样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它早已把私有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作为一个要素包括进去了。这样,我们或许就能够把私有财产作为一种正义理论的内在组成部分来证成,而无须过于担忧财产最初是如何从自然中取得的这个问题。这恰恰是许多自由市场的辩护者试图做的。
  • 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纯粹模型”包含许多根本特征。首先,在一套由稳固的财产权构成的制度下,土地、原材料以及其他商品(包括劳动)都为个人或公司所持有。其次,商品的生产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或穷人的消费需求。再次,所有商品都在受供求法则调节的市场上通过自愿交易来分配。最后,存在自由竞争,任何人都可以生产并提供任何商品以供出售。
  • 这就是市场的两个关键特征:它发出信息,并让人们有动力通过改变生产方式来对该信息做出反应。
  • 为了让计划经济与自由市场一样有效率,计划者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全知、全能与仁慈,而很少有人认为人类能够做到这一点。
  • 诺齐克把本质上相同的一个观点说得更加简洁:“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得不禁止自愿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资本主义行为。”[插图]
  • “外部性”有两种: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负外部性是你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就可以得到的某种东西,但你宁愿不要,比如受污染的空气和噪声。正外部性也是你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就可以得到的东西,但你很乐意得到,比如你邻居门前草坪上的怡人风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中很重要的一种是“公共产品”(public goods)。
  • 有趣的是,市场的辩护者把中间商看作商业英雄,认为是他们把产品从过剩之处运往短缺的地方,而这对经济的有效运转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他们是吸血的寄生虫。
  • 我们可以追问批评市场的人一个问题,异化这种后果究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还是一般的现代技术都具有的?我们是否真的能设想出一种生产方式,它既能生产足够的产品来满足我们的需要,又不依赖于一种会导致异化的生产体系?
  • 与一个平等的社会相比,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似乎能生产更多的财富,因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而言也可以做得更好,即便我们承认大多数益品都具有边际收益递减的性质。从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 某些正义原则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下得到一致赞成。
  • 第二种办法就是让一个“不偏不倚的旁观者”给出建议。
  • 第三种策略就是想象出一个人,即一个假想的旁观者。
  • 想象一下在你拿到这把牌之前你可能会赞成什么,你就可以抛开自己的特殊利益所造成的偏见。罗尔斯正是采用这个观念来论证其正义原则的。
  • 罗尔斯使用了一个假想契约论证来证成他的正义原则。因此,我们可以把罗尔斯的计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要界定达成假想协议的环境;第二部分要论证,在这些条件下人们会选择他的正义原则;第三部分要主张,这表明它们是正确的正义原则,至少对现代民主制而言是正确的。
  • 罗尔斯认为,人们对正义的看法通常带有偏见,而这种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造成的。
  • 原初状态下的人,即假想的立约者,站在“无知之幕”的后面,因此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具体情况。由于这种“无知”,他们不知道如何偏向有利于自己的一面,显然就只能不偏不倚地行动了。
  • 正义环境“介于匮乏和丰裕之间”。
  • 如果一种不平等对于改善每个人的状况,尤其是处境最糟糕者的状况,是必要的,那它就应该被允许。
  • 你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或哪些群体,所以歧视某些社会成员会是不理性的。就你所知道的而言,你那样做是在歧视你自己。这是选择平等自由的理由之一
  • 在一个适度繁荣的社会,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应该总是比物质上的进步更为可取。
  • 这样推理的人通常被说成是在采取“小中取大”(maximin)这一理性选择原则。这条原则建议我们要确保最坏的结果尽可能地好,也就是说,要小中取大。
  • “大中取大”原则,它叫我们选择具有“最好结果中的最好结果”的选项(无论可能性有多小):追求最大的最大值,这是一条给喜欢冒险的乐观主义者的原则。
  • 也许那些自认为是在大中取大的人遵循的是一条更复杂的原则,即“在能够避免灾难的情况下,采取大中取大原则”。
  • 罗尔斯论证的要义可以归结为这样一条主张:原初状态下理性的选择原则就是小中取大原则。
  • 介于短缺与丰裕之间,而且你必须选择适合处在两种极端之间的所有生产力水平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说,你的选择要受到物质条件的约束
  • 第二条形式上的约束就是终结性(finality)。如果一份契约是各方怀着诚意订立的,那么他们就不会仅仅因为结果于己不利而试图废除契约。
  • 更喜欢小中取大原则,是因为其他理性选择原则的结果都要看运气,而鉴于这是一个一次性且不可反悔的选择,这样做太冒险了,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不可能是理性的。对于拒绝预期值最大化原则来说,这确实是一条很好理由。
  • 换句话说,在那个社会,将会有最低收入保障,必要的话可以由政府来提供,以确保没有谁处于绝望的境地。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当代西方社会在很大程度上符合这一模型:被福利国家修正的自由市场。

罗尔斯及其批评者

  • 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假想契约论证。只要可以表明一种东西是一个假想契约的结果,它就是正义的。因此,罗尔斯的方法得到的结果是正义的。
  • 这种批评继续指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一种偏向于商业性、个人主义的社会组织,忽视了非商业性、群体性的益品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 第一个结论就是,无论什么模式都会因为人们自由的行为而被打破。
  • 如果社会在何为正确模式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那么似乎任何模式都是脆弱的。
  • 诺齐克的第二条主张更为重要。他主张,如果D1是正义的,而人们自愿从D1过渡到D2,那么D2也是正义的。但是一旦我们承认了这一点,我们也就承认了有些正义的分配并不遵循最初的模式。因此,这就驳倒了所有模式化的正义观。
  • 诺齐克的第三条论证才是最重要的。他主张,模式要想得到强制实施,就只能让自由付出沉重的代价。

每个人的正义?

  • 在任何一个领域,女性实际上都从未有过机会。这就是今天相当多的女性要求有一种新地位的原因;而且她们所要求的不是褒奖自己的女性气质……她们希望最终被赋予抽象的权利和具体的可能性,缺少了这些,自由就只是一种愚弄。
  • 就算法律没有某种缺陷,社会也仍然可能有那种缺陷。宣布歧视为非法行为,并没有让歧视不再发生。
  • 这里的要义在于,即便两性之间存在着生物学上的差异,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认可社会性别角色上的所有传统差异。
  • 当性别角色被认为不公平时,可以用社会政策帮助重构性别角色。
  • 我们不能说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非正义的。真正的问题在于,扶持行动所包含的区别对待是否可以接受。
  • 机会的不平等往往具有雪球效应,取得一个优势会有助于你在下一轮竞争中获胜。
  • 第二种观点是基于社会功利来为扶持行动辩护。它主张,当我们与专业人士打交道时,如果那些人和我们是同种族同性别,我们会觉得更自在。
  • 第三种观点基于对过去不正义的弥补或补偿这种想法。
  • 一个包含扶持行动的世界并不是一个理想的世界。作为一种长期的政策,扶持行动是不可欲的,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是不正义的。正如扶持行动的批评者所主张的那样,应该根据个人的价值来对待人。但要是没有一种临时的扶持行动政策,想创造一个不需要扶持行动的世界,即基于个人价值来对待人的世界,就要困难得多。因此,我们应该把扶持行动看作通向一个更正义的世界的过渡政策。
  • 种族歧视通常也植根于一些至少看上去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之上的主张:种族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差异,一个种族在某种重要的意义上优于另一个种族。
  • 从最宽容的角度来看,性别歧视或许可以理解为对一种生物学理论的严重误用,而种族歧视或偏见则更难理解,也更难合理化。
  • “多元文化主义”承认个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来生活,即便这些传统与大多数人的规范相冲突。
  • 同化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所面临的困难催生了第三条进路,被称为“融合”。它与同化主义有一个共同的观念,即应该有一种所有人都应融入的单一公共文化。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融合论者承认,当前的主流文化也需要做出改变,以便容纳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
  • 进步是有的,只不过非常缓慢,而且被有些人看作进步的东西可能会被另一些人看作退步。
  • 那些主张社会导致人们出现身心障碍——通常被称为“身心障碍社会论”——的人愿意承认,人生而具有不同的生理与心理特征。但是有了这些特征以后你能运用到何种程度,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事实。
  • 身心障碍社会论的某些极端辩护者试图走得更远,他们认为,对于身心障碍来说,唯一相关的问题就在于,我们以某种方式构建了一个有利于某些类型的人而不利于其他人的世界。
  • 对于同样的东西,进步的自由主义者看到的是需要用启蒙理性来打破非理性的偏见,而保守主义者看到的却是一代一代人辛苦积累才获得的伟大智慧
  • 用建筑做的那个类比有很强的警示作用:事物不会仅仅因为已经陈旧且我们现在不会再那样做,就是糟糕的。要找到恰当的平衡并不容易。需要努力确定过去的道德传统当中哪些仍然值得我们尊重,哪些是偏见,没有它们我们要好得多。
  • 杜波依斯认为,支配性群体——无论是哪一个支配性群体——构建了一套神话,让他们觉得自己的支配性地位是应得的。但是受压迫群体很容易就能看穿这些神话。因此,压迫导致了“洞察力”。同样的论证也用来指出,无产阶级(在马克思主义思想里)与女性(在女性主义思想里)比压迫他们的人对社会的不正义更有洞见,而这个论证可以且已经被进一步推而广之。不利地位使一个人可以深深地觉察到不正义。

每个地方的正义?

  • 慈善机构牛津饥荒委员会声称,2013年,世界上最富裕的85个人拥有的财富相当于收入较低的那一半人口拥有的财富的总和,这些人的人数大约有35亿。
  • 第一个分歧在于:世界上超级富豪与极端贫困者之间的不平等究竟问题出在哪里,对此我们应该如何描述?第二个分歧涉及我们有何种道德义务为此做点什么。
  • 他们说,全球的富人确实有道德义务帮助全球的穷人,但是一般而言,这些道德义务是慈善义务(duties of charity),而非正义义务。
  • 在思考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可能存在的正义义务时,另一种可以作为补充的进路诉诸“修正”(corrective)正义,或者诺齐克所谓的“矫正正义”(justice in rectification)。
  • 第一,富裕国家是否有权利以它们现在使用的方式限制移民进入,尽力把想移民进来的人拦在国门外,除非他们能提供某种特别的东西?第二,贫穷国家是否有权利限制公民移居他国,比如要求靠公费培养出来的人在离开祖国之前至少工作一定的期限?
  • 正是全球不平等问题使得移民入境问题如此难以解决。
  • 我们可以把困难分为两种。第一,从科学上说,我们有哪些选择?第二,从道德与政治的观点来看,哪些选择是正确的?
  •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们可以,也必须减少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