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引语
- 论国家政体、风俗习惯、地理气候、宗教信仰、商业贸易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作者最新关于罗马继承法、法兰西各种法律与封建法的看法。
说明
- 它是一种政治美德,共和国称之为热爱国家、热爱平等。
- 同君主制把荣宠作为推动力一样,美德也是共和制发展的推动力。
- 一种品质、一种观念,或者一种美德在一种体制中存不存在,与它是不是这种体制的推动力是毫不相干的,
序
- 柏拉图一直对上天充满了感激,因为有幸能与苏格拉底出生在同一个时代。
- 我认为只有把整部书读完,才能清楚作者写它的目的,才能知道作品的好坏,仅仅阅读几句话是无法判断它的优劣的,也根本不知道该赞美它还是该贬低它。
- 人在种类繁多、差别巨大的法律和风俗习惯中,除了受到千奇百怪的思想的控制外,还受到其他东西的控制,所以我要先研究一下人。
- 任何一个独特的规则要么隶属于另一个相对比较普遍的规则,要么与其他的规则相互关联。各民族的历史只是这些规则产生的结果而已。
- 人如果揭开自己的本性,就能够认识自己;如果掩盖了自己的本性,就会迷失自我。
第一编
- 世上任何一种事物都一样,只有爱护它,它才能保存下来,政务也不例外。
第一章 普通法
- 法,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事物的必然规律。
- 自然法的第三条是,异性之间彼此讨好。
第二章 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
- 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手中的政体叫共和政体;政治权力单独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不过这个人是以固定和确立的法来掌权的政体叫君主政体;政治权力同样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不过他是以自己的意愿以及多变的情绪来处理所有事务,而不是法律,这种政体叫专制政体。
- 人民是没有一丁点儿地位的,在贵族集团实行的是民主政治,在元老院实行的是贵族政治。
-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君主政体的本质便是贵族,其最自然的中间和隶属的权力便是贵族的权力;君主和贵族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便会出现一个暴君,这是君主政体的标准。
- 为了自由最大化,英国人废止了所有组成君主政体的中间力量
- 一个君主政体不仅需要中间力量,一个法律的监护机构也是必需的。
- 在专制政体的国家中,宗教是一种常设性的法律监护机构,拥有巨大的权力,因为这些国家不可能有基本法,而且没有法律监护机构。假如这些国家没有宗教,那么法律将不会得到尊重,人们只会尊重习俗了。
第三章 不同政体的原则
- 政体性质是政体独特的结构,政体原则是人的感情,推进政体发展。也就是说,政体是由性质决定的,是由原则推进的。
- 共和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或是许多个家族手中;君主政体是最高权力由君主掌握,不过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确立的法律为根据;专制政体国家的治理则是由一个人为所欲为、喜怒无常地进行。
- 一个人如果想做好人[插图],必须从思想上做起[插图],而且不能为自己而爱国,而要为国家而爱国。所以,在秩序安定的君主国家里,好人是非常少的,不过差不多所有人都是好公民。
- 如荣宠是君主政体的必需品,美德是共和政体的必需品一样,恐惧则是专制政体的必需品。
- 君主的一时冲动制约着权臣,法律制约着平民,处于最底层的平民不应该担心丢掉脑袋,而省督们却应该时刻担心被砍头,人们一谈到这些,都会心惊肉跳
- 两种政体的区别在于,君主政体的君主比较聪明,就大臣们的机智和老练程度而言,专制政体的大臣要比君主政体的大臣逊色很多。
第四章 教育法要适应政体原则
- 国家政体分为三种,即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及专制政体,它们教育的目标分别是:荣宠、美德和畏惧。
- 说白了,专制政体就是通过教育,先把人脑子中的一切给洗去,然后把一些需要的东西植入进去;先把人的变得无知,变得没有思想,然后再变成奴隶。所以说,“专制政体没有教育”这句话,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
- 专制政体的教育是以威胁和惩罚让人产生畏惧;君主政体的教育是用欲念和荣宠相互激励;而共和政体的政治美德宣扬的却是舍弃自我,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 另外,还要淡泊金钱观念。金钱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为数不多的刺激欲念相互腐蚀的手段。金钱的日益集中会拉大贫富差距,打破大自然的平衡界限,久而久之,产生贪念,让一些人开始无节制地敛财积物,从而滋生更大的贪欲。
- 音乐是所有感官娱乐中,对心灵腐蚀作用最小的形式。
第五章 立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统一
- 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政体原则因这种关系而得到力量,而政体的能量也因此而得到整体提升
- 很多人之所以理智而快乐,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卓越的才华,没有富足的家庭。如果一个共和国用法律培养出很多明智的无能之人,那么这个共和国一定被治理得特别明智;如果这个共和国非常幸福,那么肯定是因为这个国家拥有很多幸福的人。
- 君主国家和专制国家的人从来不渴望平等,他们甚至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那里的所有人都想高人一等,凌驾于他人之上,哪怕是出身低微的人也想改变自己的处境,渴望将来翻身做主人。
- 有些时候,为了达到目的,法律最好不要采用太过直接的方法。
- 任何法律都要以鼓励商业贸易精神为目的,为了让所有穷人都能过上富有的日子,与其他人一样劳动,法律应随着财富的增多而分配财富;重要公民都亲自经商,除了商业贸易精神,任何精神都打扰不到他们;所有富有的公民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才能守护住自己的事业或创业,而且都应在法律的保护下奔向富有。
- 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贵族政体的混乱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统治集团内部非常不平等;二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极为不平等。
- 如果让贵族经商,就会产生许多垄断,所以法律应该禁止贵族经商。只有那些地位平等的人才能经商。那些国王经商的国家是最糟糕的专制国家。
- 无论什么时候,法律都要狠狠地打压统治者的蛮横与骄傲。
- 由于荣宠从一定意义上讲既是贵族的父亲又是贵族的孩子,所以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为贵族提供支持。
- 法律的作用在于,既要使政体性质的优点充分发挥,又要使政体性质引发的毛病得以纠正。
- 实际上,没有人领导的民众是最可怕的,一旦冲动起来必然全然不顾,就算前面是悬崖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跳下去。有了领导就不一样了,因为领导会认真思考什么该做,什么不能做。
- 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让民众畏惧,目的也是让民众永远不知道反抗,这样国家也就安定了;然而,这种畏惧同样会造成可怕的后果,比如说面对城市即将被敌人占领也视而不见、沉默不语。所以,这样的安定绝不等于太平。要想寻求真正的太平,也只能祈祷世界上只有自己一个国家,四周被沙漠包围,而且没有被它视为蛮夷的民族的存在。
- 后宫历来都是个黑暗的场所,表面祥和,可是背地里一个个恶毒阴谋却在悄无声息地进行着,在这里,日渐年迈昏庸的君主,说白了就是头号囚徒。
- 君主是不容许别人分享自己的权力的,上行下效,下面的臣属亦不容许权力被分割,即便是最低一级的小官亦是如此。这种不能均衡分配权力的情况,是专制政体的特征。
- 有这样一个规律:一旦有重奖在哪个君主国或共和国出现,就说明它们的原则已被腐蚀,无疑是这个国家走下坡路的先兆。出现在君主国家,说明荣宠已在它们的观念中失去了原有的力量;出现在共和国家,说明美德观念已失去了本有的分量。
- 一个人不能既拥有人民的信任,又拥有随便挥霍这种信任的力量,这是不允许的。
- 一个妄想坐上皇帝宝座的人更多的是为自己谋利益,而不是为国家谋利益。
- 这种政体迫切需要官职买卖,因为用钱买来高官位不仅能激励勤奋,而且能支持勤奋[插图]。
- 专制政体不需要监察员是大家的共识,可是中国好像不适合这条常规。而中国依然设立了监察机构,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将为大家讲述。
第六章 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么关系
- 法院是君主政体所必需的机构,为了保证现在与过去的判决相统一,确保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像国家政体一样安全与稳定,法院要进行判决,并把这些判决保存起来,以便人们学习。
- 在君主政体中,财产的不同性质是由不同的等级、出身和门第等造成的,而这些不同则会因为与国家政制相关的法律而变得更加杂乱、烦琐。
- 君主之所以能够为不同的省制定不同的法律,或者默许各省不同的习惯的存在,是因为他们对各省的情况特别熟悉。然而专制政体的君主一无所知,只是按照他的个人意愿进行统治,根本不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适宜的办法,他们对什么也不关心,从而耽误了一切。
- 诉讼中会公然暴露出其不公正性,公众对一切不公正都一目了然,因为其行为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 如果一个公民想要回被侵占的财产,或者受到侮辱想讨回公道,一定会认为司法程度过于复杂;然而,如果考虑到公民的自由和安全,你或许会认为这些司法程度又过于简单了
- 在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共和政体下,因为人就是一切,所以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因为人毫无价值,所以人人平等。
- 梭伦颇有防止人民滥用审判权的办法。他主张,由刑事法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定罪[插图],刑事法官就阻止执行,然后让人民对案件进行复审;假如刑事法官认为被告被枉法免罪[插图],刑事法官就重新向人民起诉被告。如此一来,人民既要接受他们最敬仰的官员的监察,还要接受他们自己的监察,所以这的确是一条不错的法律。
- 不管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法官的头脑都应该保持清醒,不能感情用事。而
- 在这样的国家里,一个好的立法者立法的目的往往是如何使民风仁爱敦厚,而不是如何施用刑罚,着力点应在于对犯罪的预防,而不是犯罪后的惩治。
- 其实,大自然提供的管人方法多种多样,我们需要的是对症下药,而不是不加选择地乱用。切记,极端的手段绝不是最好的管人办法,因为,一切效果不佳的原因,不是刑罚太轻,而是没有触及犯罪的本质。
- 受到惊吓的人会变得没有安全感,如果到处是这种让其没有安全感的因素,这个人就会变得残暴。而要想控制这种局势,只得施以更加残暴的手段。
-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对犯罪者要量刑而罚,有重也要有轻。原因是罪有大小之分,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罪行,要严防,当然要用重刑;而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罪行,以警示为主的轻刑就可以了。
- 对于现实存在的人,法律应该把其想象得稍好一些,因为,人的动物性使得人有着本能的恶性心理。
- 量情轻重,该处罚金的处以罚金,该处肉刑的用肉刑,这样的法律刑罚才是最好的,一个立法者如果懂得这个道理,他一定是个优秀的立法者。
第七章 奢侈、节俭法、妇女地位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关系
- 越奢侈,越会造成贫富不均。便利而舒服地夺取他人的劳动所得是产生奢侈的唯一根源,所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财富实行均衡分配,就不会产生奢侈。
- 人聚集在一起,就会产生攀比之心,会变得斤斤计较,总想超过其他人[插图],于是虚荣心就会喷薄而出,而且人聚集得越多,虚荣心越强。如果人群特别大,大得相互都不认识,人们会觉得更有成功的希望,于是每个人都想出人头地,虚荣心也就会更加膨胀起来。这种希望源自奢侈,所以每个人都显得超出自己的身份。然而结果却事与愿违,都想与众不同的想法导致了所有人都一样,谁也没能高人一等;受众人关注的想法导致所有人的眼中都只有自己。
- 人人都在追求享乐、安逸的时候[插图],美德就不成样子了。
- 君主政体的体制决定贫富很不均衡,所以这种政体特别需要奢侈。富人一旦不挥霍浪费,穷人就会饿死。
- 得知这一切,我们忍不住就会想:君主政体会因贫困而毁灭,共和政体会因奢侈而灭亡[插图]。
- 如果妇女没有了美德,就会暴露出许多毛病,整个心灵也会随之迅速沉沦,别的方面会随着这个关键点的沦陷而沦陷。因此,在平民政体国家中,最不幸的就是骄横奢侈之风气,这也是政体将要发生变化的征兆,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
- 专制政体下的妇女就是奢侈的对象,虽然她们不会带来奢侈。
- 君主政体要求嫁妆务必优厚,这样才能维护丈夫的地位和已有的体面。共和政体不要求嫁妆有多优厚,因为这种政体不提倡奢侈[插图]。专制政体下的妇女根本不需要嫁妆,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那里的妇女都是奴隶。
- 这是因为,妇女是非常柔弱的群体,在家庭中居于劣势,但是如果让妇女治理国家,那么柔弱正好赋予了她们和善与宽厚,而和善与宽厚要比严厉与凶恶更有利于仁政的施行。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败
- 民主政体原则的腐败开始于平等精神的消失,那时人们开始崇拜一种极致的平等精神,人人都想拥有与他们选出的领导人一样的地位。
- 那些受到人民委托的人变坏后,为了掩盖自己的腐败,企图使人民变坏,这个时候人民就遭殃了。这些人不停地挑起人民的贪欲,不断地跟人民谈论人民的不同寻常,想以此来遮掩他们的贪欲和野心。
- 民主政体需要防止不平等精神和极端平等精神这两个极端。民主政体会因为不平等精神而滑向贵族政体或一人独裁的政体,就好像一人独裁的专制政体因被征服而宣告结束一样,民主政体会因为极致的不平等精神而滑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
- 真正的平等精神和极端平等精神有着天壤之别。真正的平等精神是服从并领导与我们平等的人,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去指挥别人,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服从他人。这种精神是让和我们平等的人做主人,而不是完全不要主人。
- 人民在取得巨大成功后,特别是他们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取得成功后,就会骄傲,他们再也不愿受到别人的领导。他们不仅痛恨官员,而且痛恨一切官职;他们不仅仇视政府,而且仇视政体体制。
- 贵族政体会随着贵族政权独裁和美德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身上的消逝而变得腐败。
- 君主政体要想获得荣誉和安全,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自信,相反,共和国必须害怕点儿什么才可以[插图]。希腊人的法律因为害怕波斯人而得以维护。迦太基和罗马相互恐吓,所以它们才变得更强。这些国家犹如死水一般早晚会腐败,越是安全,越是如此,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
- 在贵族眼中,向国王称臣便是荣宠,与人民分享权力就是最大的羞辱。
- 专制政体原则就是腐败的,所以它的腐败从来没有中断过。如果专制政体原则的腐败不能因为一些因素而中止,那么这种政体就会因为它内在的缺陷而灭亡,这一点与其他政体不同,其他政体都是因为其原则被一些特殊变化破坏了而灭亡的。
- 所有的畏惧都被背弃誓言的恐惧征服了,宗教和习俗简直就是两支锚,紧紧地拽住罗马这只行使在狂风暴雨中的轮船。
- 共和国由其性质决定不能拥有太大的疆域,要不然它就不容易生存。共和国大了,拥有的财富就多,对精神的制约就少了
- 如果一个帝国拥有巨大的疆域,那么其统治者就必须掌握着专制权力。
- 毋庸置疑,在小的国家里适宜推行共和政体,在较大的国家里适合推行君主政体,在更大的国家里适宜推行专制政体,假如真的是这样,那么只有保持国家已有的疆域,才能维持已经确立下来的政体原则,否则国家的精神就会发生变化,不管是缩小疆域还是扩大疆域都会如此。
- 所以说中国政府就是一个管理家政的政府,而不是一个管理公民事务的政府。
第九章 法与抵制能力的关系
- 人类要想摆脱那种国家一人说了算的生活,就要建立一个容共和制内部诸多良好特性与君主制的对外能力为一体的国家,也就是联邦共和国。否则,一切美好憧憬永远都不可能实现。
- 共和制与君主制是两种不同的政体,一个追求的是和平与节制,另一个崇尚的则是战争与扩张。所以,如果想要两种体制在一个联邦共和国中共存,就必须借助一种强大的力量。
- 领土窄小是有诸多不便,疆域广阔同样存在麻烦,所以,君主们在扩张的同时,也要考虑一下扩张后的问题。增强实力与适可而止同样都是一种智慧,而且后者尤甚。
第十章 法与攻击力的关系
- 万民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政治法律,攻击力由它给以限制。
- 战争的权利来自正义,战争是不得已而为之。切不可与君主谈荣耀,刺激他们的虚荣心。一旦他们迷恋上荣耀,就会变得狂妄自大,不把别人放在眼里,从而发起不正义的战争。
- 一个国家征服另一个国家后,可以行使的权力,要遵照四种法律:一是自然法,以保存万物物种为原则;二是自然理智法,自己不愿做或不愿承受的不要强加于他人;三是政治社会组成法,政治社会的存在要遵循大自然的规律;四是由征服的原则推导出的结论而形成的法律,把保存作为征服的目的,使用而不是摧毁。
- 一旦征服完成,征服者就已脱离正当防卫和自我保护的境况,因此也就不再拥有杀人的权力了,这是很显然的事情。
- 就征服而言,奴役只能作为权宜之举。只能是在被征服国的各个部分,由于习俗、婚姻、法律、交往以及精神等,无法与征服国的这些方面达到一致,彼此存在隔阂时,征服者才有权短时对其实行奴役;待彼此相融时,就得立即终止,否则就违背了事物的本性。应当把被奴役的人民变成臣民作为最终的目的。
- 什么是征服权?那是一种合情合理的、不得不行使的、充满意外灾祸的权力,更是一笔巨大债务,而债主就是人类的本性。作为征服者就应该对自己做的坏事,进行一些必要的补救。
- 征服也应当有个限度,那就是被征服公民不可过多,否则会超出民主政治的容纳量
- 因此,如果某个共和政体国家通过征服对一些国家拥有统治权的时候,应该对其国民同等对待,不论是政治权利,还是公民法。
- 一旦对手被征服,除被征服者的军队和君主外,其他一切,如法庭、法律、习俗、特权等,都不应该更换与改变。
- 我们知道地球火于心,翠于表,中间却是极寒、极贫的荒凉所在,而一个从事征服活动的君主国也将面临这样的夹心状况,都城奢华,边区富足,位于两者之远的省份却萧条不堪。而这却是一个必然。
- 任何民族对自己习俗的熟识、青睐和保卫程度都会强于法律,所以在被征服的地方不能只保存被征服者的法律,更重要的是要保存他们的习俗。
- 事物本质决定的接二连三发生的事件是防备不过来的,不像生活中的偶然事件那么容易挽回。
- 亚历山大逝世后,被他征服的所有人都悲痛不已,被他推翻的王室也痛哭流涕,由此可见他作为一个征服者、一个篡夺者,是多么的非同一般。他的独特正在于此,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位征服者能这样自吹自擂。
- 采用通婚的方式使两个民族融合在一起,是巩固征服成果的最好办法。
第十一章 政治制度与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 政治自由的法律有两种:一种是以政治自由和政治制度的关系为基准确立的;另一种是以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为基准确立的。
- 民主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那就是人民完全不具备参与各种事务讨论的能力,而这恰恰是代表的长处。
- 也就是说,立法权不应是哪个集团的专属权,不论是贵族集团,或人民慎重选举的代表人民的集团,而应该是两个集团合掌,各抒观点,共同研商,以找到维护双方利益的交汇点。
- 行政机构对立法机构只有否决权,不然,它的特有权力将很快丧失。其实,如果立法机构参与行政,其特有权力同样也会丧失。
- 税收一向是国家最重要的立法事项,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行政机构拥有赞同权和决定权,那么,行政机构也就成了立法机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 就算理性过头了也并非好事,要知道,人类需要的几乎永远是适度,而不是极端。
- 一个国家可以采取政体纠正和政体腐化两种办法来更换政体。政体纠正就是在更换政体的时候,保持其原则不变;政体腐化就是在更换政体的时候,原有的原则消失了。
- 有些人在相互攻击,有些人在相互安慰;一种人在维护日渐衰败的旧政体,一种人在力主实行更好的新政体,这两种人之间展开了一场良性的竞争。
- 引发思索才是最重要的,阅读则在其次。
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 一般来说有两种状况:一是公民不自由,而政治制度却是自由的,这种情况下,政治制度不是自由的,其自由只存在于法律之上;二是政治制度不自由,而公民却是自由的,这种情况下,公民的自由在法律上看不到,而事实上却是存在的。
- 从哲学角度来讲,自由就是做自己意志的主人,最起码(如果有必要就所有体系而言)是有做自己意志的主人的感觉。而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最起码有自己享有自由这种感觉。
- 罪行总的概括起来不外乎伤害宗教、伤害风化、伤害安宁和伤害公民的安全四种,而处以刑罚的依据只能是各类罪行的性质。
- 一旦法律为复仇的思想、为一个无穷的存在物复仇的思想所左右,那么,法律的基准就变了质,从针对人性的弱点、无知和任性,变成了无以穷尽。
- 在中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只要对皇帝不敬,不管是谁,处以死刑。至于什么行为属于不敬范畴,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给了他任何的借口,杀想要置于死地的那个人,或试图毁灭哪个家族的权力,因为任何行为都有可能在不敬之列。
- 要知道,外在的行动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
- 讽刺文字在专制政体国家里几乎难以见到,因为那里的人没有这样的才能,也没这样的想法,而这正表明专制主义统治下人们的勇气丧失与愚昧无知。
- 有的时候运用权力要适度,有的时候则要用到它的极限。知道在不同的条件下使用不同的权力,而且能做到运用得当,才是治理国家的最佳境界。
- 如果君主喜欢的是自由精神,他得到的就将是臣民;如果君主喜欢的是卑鄙精神,他得到的就将是奴隶。
- 君主的羞辱往往被亚洲人视为父辈对自己的慈祥关爱,这是亚洲人原本就有的想法。我们欧洲人的看法则与此不同,羞辱在我们看来极为残酷,这种耻辱一辈子也无法抹掉,我们对羞辱深恶痛绝。
第十三章 自由与税收及国库收入多少的关系
- 为了保证自己部分财产的安全,或者为了愉快地享用这部分财产,公民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交给国家。
- 在君主手下管理事务的人整日郁郁寡欢,他们时常认为,自己的灵魂是如此渺小,国家的需求就是自己的需求。
- 要根据人民应该拿出多少来确定国家的收入,而不能根据人民能够拿出多少。就算是以他们能够拿出多少为依据,最起码也应该根据他们长期以来的支付能力。
- 对人类,大自然向来是公平的,人类付出劳动,大自然就赐予人类报酬,人类之所以变得勤劳,正是因为他们获得的报酬与他们付出的劳动成正比。然而,倘若人类的报酬被一个蛮横的政权夺走,那么人类就会重新讨厌劳动,他们唯一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无所事事。
- 要想让生来劳动的人与生来享福的人和谐相处,必须共同享用得失才行。
- 商品和税金必须保持某种关系,才能让纳税人分不清哪些是税金、哪些是商品的价钱,所以就不能对那价值较低的商品征收太高的税收。
- 征收赋税只有三种方式:一是按人头征税;二是收取土地产出的一部分;三是征收商品的百分之几的税,除此之外就不能再征税了。
- 关于税收存在着一条普遍的规律:臣民享有的自由越多,缴纳的税收就越多;受到的奴役越大,缴纳的税收则越少。
- 所谓的和平就是这样一种大家都竭尽全力彼此制衡的状态。
- 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为了应对突发情况,必然会在第一项开支中预设一笔款项。对于个人也是如此,为了应对意外情况,就不能把土地的收益全部消费殆尽,否则就会因无力应对突发事件而破产。
第三编
- 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这些东西,是彼此分离的,要把它们融合在一起,需要特殊的制度。它们之间虽然互相独立,某些重大关系其实是一直存在的。
第十四章 气候之于法律
- 一个人越是敏感,就越需要以适当的方式接受影响,越需要远离偏见,而拒绝偏见需要理性的指导。
- 中国的立法者并不主张人应该升入未来某一天的无扰状态,而是主张从事能尽一定义务的活动,并在这个过程中观察行为者。这样一来,他们的宗教、哲学和法律,就都是实用的。从这一点来看,他们是比较通达的。
- 要破坏起因,可以利用结果;要摧毁懒散,不妨使用骄傲。
第十五章 气候何以影响民事奴隶法
- 奴隶制的准确表述为:一个人及其生命和财产都完全、绝对地隶属于另一个人。从根本上说,奴隶制无论对主人还是奴隶都没什么益处
- 处死罪犯是合法的,因为在制定惩处他的法律的时候,他也是受保护的对象。
- 人因为知识而变得平和,由于理性而有了人道精神。唯一让人丢弃这两种品性的,是偏见。
- 一切辛苦的、体力透支的劳动,是根本不存在的,除非支配劳动的不是理性,而是贪婪。
- 人可以适应一切待遇,甚至是被奴役,只要主人本身不比奴役行为更凶狠。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行为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 一切有智慧生物在本性上都懂得反思自己的过错,于是,大自然把羞耻心即耻于自身不足的品性给了我们。
第十七章 为何政治奴役法会跟气候的性质有关
- 人们的力量和勇气,会因气候炎热而降低,因气候寒冷而加强。
- 定都南方可能会使北方沦陷他人之手,定都北方却能使南方永不失手。
第十八章 法与土质的关系
- 尽管在气候的作用下,中国人有像奴隶一样屈从的自然倾向,尽管各种悲剧因为帝国疆土太广阔而发生。
第十九章 作为一个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行为原则形成之基础的原则,与法律的关系
- 足够的精神准备是良好法律被接受的前提
- 人们能否形成普遍精神,起支配性作用的因素有气候、宗教、法律、政治准则、旧有惯例、习俗、行为原则等。
- 法律是人为制定出来的,而习俗却是启迪的结果。与习俗关系更大的,是普遍精神;与法律关系更大的,是具体制度。彻底推翻普遍精神的危险程度,不亚于甚至超过改变具体制度的危险程度。
- 法律与习俗和行为原则的区别在于:法律确立规范的重点,是公民的行为;习俗确立规范的重点,是人的行为。习俗关系到的,主要是内心活动;行为原则关系到的,主要是外在行为表现。
- 中国人一旦放弃了他们的政体原则和道德原则,国家将迅速陷入无政府状态,并随之爆发革命。
- 中华帝国之建构基础,就是治家理念。
- 优良的习俗如果已经养成,一个民族的法律就不再那么复杂。
- 一个国家要享受和保持自由,都要求它必须让每个人都说出想说的话。这个国家就是这样,里面的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说出或写出心里的话,只要那些话不违反明文禁律。
- 在一个自由国家中,重要的是一个人可以将其思想和言论表达出来,而不是正确或不正确。这一点所产生的自由,则保证大家不会受其影响。同理,人们的思想和言论对专制政体而言都是有害的,不论对了或错了,因为那都已经构成一种攻击。
- 一个国家的优秀作品,能突出表现它的性格;沉思和独思的人,都藏在这些作品的背后。
第四编
- 整个世界的卷轴在某种意义上是由罗盘打开的
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性质及特征来看法与贸易的关系
- 一切有宽和习俗之地,必皆有贸易,反之亦然。
- 有了贸易,自然会有和平。两个有商业往来的国家是相互依存的,就是说,不管一方是买入还是卖出,双方都会获利。双方先有彼此需要这一基础,才会产生各种联合。
- 一个民族穷困潦倒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政体的严苛,一类是由于人民从未体验过或者鄙视舒适的生活。
- 一个国家的人们,如果是受奴役的,则更会为了保有什么而不是获取什么去努力;如果是自由的,则是相反的情况。这是普遍的规律。
- 一应俱全的国家在贸易上不会赔本;一个什么都匮乏的国家,反而会赔本。如果一个国家根绝与其他国家通商却从中获利,原因不是它能够自给自足,而是它什么都缺乏。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来看法与贸易的关系
- 事实表明,只凭借权威办事,终归是蠢笨的做法。所以,此后治国时,君王们想到了什么,就不得不表现得更聪明一些。结果,大家都把仁政是繁荣的必要条件作为一条治国经验。
- 事实上,更危险的往往是那些想不到的麻烦,而不是可预料到的麻烦。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的关系
- 男女在发现有舒适轻松日子可过的地方自然想结婚。结婚终究是人的本性,不想结婚的心理障碍,多半是感到了生存的困难。
第二十四章 各国宗教及其规条与法律的关系
- 就像我们能在无尽的黑暗中看到光明的地方,在不计其数的深渊中,能分辨出哪个深渊更浅一样,虽然有大量的宗教并不正确,可我们却能从中分辨出哪个宗教更能满足社会的利益,哪个宗教虽无法将人们带往美好的来生,却最能让人获得今生的幸福。
- 一个对宗教既爱又怕的帝王,就像一头可以被手和呵斥声安抚下来的温驯乖巧的狮子。一个既厌恶宗教又惧怕宗教的人,就像一只被套上枷锁的会伤人的野兽。一个对宗教毫无信仰的人,就像一头不吃人、不撕咬就无法感受到自由的凶兽。
- 法律对人来说不应是忠告而应是戒条,因为它的作用是引导人的精神。宗教对人来说,相比于戒条,更多的应是忠告,因为它的作用是引导人的心灵。
- 与苦修相连的应是勤勉、仁善和朴素的思想,而不应是懒惰、超凡和奢靡的思想。
- 因为精神上的懈怠,所以伊斯兰教讲究宿命论,而这种宿命论又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精神上的懈怠。
- 若不能与社会原则相契合,再真实、崇高的教义,也会导致恐怖的恶果,相反,若能与社会原则相契合,再虚伪的教义也能带来好的结果。
第二十五章 法对各国宗教创建、宗教外事机构的影响
- 宗教是信徒和无神论者共同的话题,只不过前者讨论的是他的爱,后者讨论的是他的怕。
- 蒙昧民族以偶像崇拜为宗教信仰,文明的民族以神明为宗教信仰。
- 只有追逐崇高道德的宗教,才能获得信众。当你对每个人进行考察,你或许会发现一个诚实的人都没有,可是人类的整体是十分刚正且崇尚道德的。
第二十六章 法是如何影响受其管制的事物的次序的
- 人们的信赖是宗教的力量之源,人们的畏惧是法律的力量之源。
- 宗教法以纯善为根本,它的目标不是让推行这一法律的社会好,而是让遵行此种法律的人好。公民法正好相反,它的主要目标不是个人的优良品德,而是所有人整体的优良品德。
- 人们通过政治法得到自由,通过公民法得到私有财产。
- 所谓自由,就是有权不做法律之外的事。
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
- 当一个国家唯一的长处就是战斗,软弱也是罪恶。
第二十九章 如何制定法律
- “立法者以温和适度为原则”
- 家是所有公民的避难所,严禁在家中施以暴力,这是罗马法[插图]和我们法律的共同原则。
- 法律用词要精准到不会让任何人产生误解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