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卢梭

前 言

  • 我要探讨的内容是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在社会秩序之中能不能有某种合法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第一卷的题旨

  • 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自认为主宰一切的人,反而更像是一切的奴隶。

论奴隶制

  • 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而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是无法得到任何补偿的。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 多数表决的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至少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

论社会公约

  • 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充分运用合力来护卫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以及财富,且这一结合中的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样自由。

论主权者

  • 因此,为了防止社会公约变成一纸空文,它就自然地含有这样一种规定——只有这个规定才得以使其他规定具有效力——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识的人,社会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就恰好是在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要让每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能够无须依附别人。

论社会状态

  •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东西是他的自然自由和对他想要的以及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和对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论财产权

  • 即基本公约并没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用道德与法律的平等来替代自然所造成的人和人之间在生理上的不平等。所以,尽管人和人在力量和才智上存在不平等,但由于约定并且依据权利,他们却是平等的。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 既然主权不外乎是公共意愿的运用,那么就永远不能转让;既然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那就只能让他自己来代表自己;能转移的是权力,而不是意志。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的道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只能是或不是公意,只能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或者是一部分人的。
  • 他们应该做的就是说出真理,即便他们本人要遭受痛苦,他们也应该只讨好人民。然而,真理毕竟不会让他们走好运,人民也不会赐予他们大使头衔或教授讲席或高薪厚俸。

公意是否会出错

  • 众意与公意之间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它只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但是,把这些个别意志中的正负抵消掉,剩下的部分仍然是公意。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 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权力,并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当这种权利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就像上面所说的,它的名字就变成了主权。
  • 意志之所以变成公意,是因为它以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作为标准,而不是把投票的数目作为标准;因为在这一制度中,每个人为别人制定规则的同时自己也要遵守。

论生死权

  • 频繁施行刑罚是政府衰弱或无能的标志。不是所有的恶人都不能改邪归正。我们没有权利处死别人,哪怕仅仅是为以儆效尤而已,除非留下他还会继续有危险产生。

论法律

  • 如果正直的人对别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却不对他遵守,那么正义的结果只能是正直人的痛苦和坏人的幸福了。所以,我们就要用约定和法律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让正义符合它的目的。
  • 我们也不用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因为大家对自己都会是公正的。我们更不用问为什么人是自由的但是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论立法者

  • 孟德斯鸠曾说过:“在社会诞生之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建立制度,这之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 应该这样说,在每个国家创立之初,宗教都被当做政治的工具了。

论人民

  • 犹如人一样,大多数民族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乖顺的,一旦年纪大了,就无法进行矫正了。一旦风俗确立了,偏见生根了,想再进行改造就是一件徒劳而危险的事情了。人民甚至无法忍受别人为了纠正缺点而触碰自己的缺点,就像胆小而愚蠢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会发抖一样。
  • 请自由的人民牢牢记住这条定理:“人们能够争取自由,却永远无法恢复自由。”

论人民(续)

  • 所有政治体的力量都有一个不能超越的极限,而且往往是随着它的扩张就会偏离这个极限更远。社会的纽带延伸得越长,就越松弛;而一般来说,在比例上,小国要比大国更加坚强。

论人民(续)

  • 衡量一个政治体可以用两种方式,就是领土的面积和人口的数量。这两种衡量相互之间存在着一个恰当的比率,可以使一个国家变得真正伟大。组成国家的是人,而养活人的则是土地。
  • 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其实不在于那些一定要建立的东西,相反,是在于那些一定要破坏的东西。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 倘若我们探讨应当成为所有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到底是什么,我们就会发现可以把它归结为两个主要的目标: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任何人的依凭都会削减国家共同体中的一部分力量;平等,则是因为自由不能没有它而存在。

法律的分类

  • 在这三种法律以外,还要加上第四种,并且是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铭刻在铜表上,也不铭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从而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

政府总论

  • 政府就是在主权者与臣民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的存在是为了使两者能够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以及维护政治和社会的自由。
  • 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自由就会越缩小。
  • 世上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唯一的政府体制——随着国家大小的变化,是可以有同样多的性质各异的政府出现的。
  • 一言以蔽之,令其永远准备着为了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牺牲人民,以上便是困难存在的地方。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

  • 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也就会越弱——这是一条根本准则
  • 负责的人越多,处理事务就越慢,因为过于谨慎,对时机,人们就会重视不够,以致坐失良机,同时,因为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错失考虑的结果。

政府的分类

  • 主权者可以将政府授予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的人民,这样一来,做行政官的公民比个别的单纯的公民多。这样的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民主制。
  • 一般来说,小国适合组建民主政府,中等国家适合组建贵族政府,而大国则适合组建君王政府。

论民主制

  •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它从来就不曾真正地存在过,并且也永远不会。少数人被统治而多数人去统治,那是违背自然秩序的。
  • 要杜绝奢侈,因为奢侈要么是财富导致的,要么导致对财富产生需求;它会同时腐蚀穷人和富人,对前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对后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它会因虚荣出卖国家,使国家虚弱;它会使国家的全体公民被剥削,使这一些人变成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且使他们全体成为舆论的奴隶。
  • 我愿自由但是伴随着危险,但不愿安宁却受到奴役

论贵族制

  • 虽然政府可以对自己内部的政策随意进行规划,但是除非是用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说除非用人民的名义,否则政府是无法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记住。
  •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拥有能区分两种权力的优点之外,还拥有能够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
  • 总而言之,最自然的而又最好的秩序,就是让最明智的人来统领群众,只要可以确定他们真的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 比起财富来,人的优点更有理由受到重视。

论国君制

  • 上述讨论中我们一直把君主当做由法律的力量结合成的一个集体与道德的人格,并当做国家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
  • 在我看来,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基米德,轻易地牵引着一艘漂浮在水上的大船,就能够象征一位坐在自己的暖阁里的国君熟练地治理他的广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切事物,自己却是安然不动的样子。
  • 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在于人民是贫困的、软弱的,而且永远无法反抗。
  • 当政府掌控在唯一一个人的手里时,这一比率就达到了最大值。这时候就能够发现人民和君主之间的距离太大,而君主和人民之间也就缺少联系。为了建立联系,就要有很多中间环节,就必须有大臣、贵族和王公来填补中间的空当。
  • 让国君制政府永远比不上共和制政府的根本原因是:在后者之中,几乎只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到元首的职位上,而他们也会很好地履行职务;与之相反,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则往往只是些卑鄙的阴谋家、骗子和诽谤者,使他们可以在朝廷里升上高位的只是耍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上去以后,就只能在公众面前暴露他们的不称职。
  • 比起治理一个国家,征服一个国家要容易得多。只要有一根足够长的杠杆,人们就可以用一根手指头撼动全世界;可是要承担起全世界,却一定要有赫居里士的肩膀不可。
  • 一个人上升到足够号令别人的时候,所有事物就都会竞相剥夺他的理性和正义感。
  • 因为所有大臣和几乎所有国王所共有的准则,就是在全部事情上都要采取与他们的前任截然不同的措施。
  • 皇室政府就要比其他政府更为可取,因为它是最强有力的政府这一点是无可辩驳的;而且要不是因为缺少一个更能体现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还会成为最好的政府。
  • ,天生具备国王能力的人是非常少见的;那么运气与天才两者能联合起来把王冠加于他的头上,那就是更为罕见的了
  • 一个医生许诺会出现奇迹,而他的所有本领不过是让病人忍耐;我们会怎么说他呢?我们很清楚,在我们有一个坏政府的时候,我们要忍受它;然而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论混合政府

  • 人们还能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这些居间的行政官并没有妨碍政府的完整,而只能起到平衡上述两种权力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相应的权利。此时的政府是有节制的,而不是混合的。
  • 由于软弱和强力的极限同样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而混合的形式则会产生适中的力量。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

  • 政治状态能够存在,要求人类劳动的收获多于他们自身的需要。
  • 专制制度统治臣民的目的并不是要让他们幸福,而是要让他们穷困潦倒,从而统治他们。
  • 永远应当将特殊原因和一般规律区分开来,特殊原因仅能影响到一般规律的效果。
  • 假如有两块面积相等的土地,其中一块的产量是五,另一块的产量是十。如果前者的居民消耗量是四,后者的居民消耗量是九;那么,前者产量的剩余就是五分之一,而后者的产量剩余则是十分之一。两者剩余的比例既然与生产量的比率成反比,那么产量是五的那块土地,其剩余就要比产量是十的那块土地多出一倍。
  • 人口稀少的国家最适合暴君制,凶猛的野兽只能在旷野中称王。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 同是人民,作为臣民支持公共的安宁,而公民则注重个人的自由;一方倾向于财产得到保障,而另一方则倾向于人身获得保障;一方要求政府须是最严厉的政府,而另一方则主张它应该是最温和的政府;前者要求严惩犯罪,而后者却要求防止犯罪;一方认为最好是被四邻所惧怕,而另一方则更希望被四邻所忽略;一方所知足的是资金的流动,而另一方则要求生活有面包。
  • 假定所有的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不靠同化、不靠殖民的政府,它治下的人口繁殖和增长得最多,它就无疑是最好的政府。在它的治下人口减少而凋零的那个政府,肯定就是最坏的政府。

论政府滥用职权及其

  • 一个政府的蜕化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政府的收缩,二是国家的解体
  • 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一刻起,社会公约就已被破坏了,于是每个公民就又恢复了他们自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义务的了。
  • 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行政而又按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的人。所以,暴君不一定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一定都是暴君。

论政治体的死亡

  • 国家的生存绝非依靠法律,乃是依靠立法权。
  • 凡是法律越古老就越没有效力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已经失掉了立法权,国家也不再有生命了。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 卑鄙的灵魂是一定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卑贱的奴隶们则会带着讥讽的神情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 政府越有力量,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自己。
  • 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两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在同一意义下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的结合就是公民这一名称。
  • 城市的厚垒高墙都是由乡村房屋的断壁残垣构成的。每当我看见首都里兴建起一座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了整个国土沦为一片废墟。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 当人民按法律的规定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一刻起,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宣告中止
  • 人民的集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和对政府的一种约束,因而在所有的时代里都自然地让首领们感到恐惧。

论议员或代表

  • 只要我们听到有人谈及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们就可以料定这样的国家就算完了。
  • 既然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代言,那么非常明显,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绝不能被代表的;但在行政权力上,人民是可以而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乎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
  • 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远超过关心自由,而你们害怕贫困也远甚于害怕被人奴役。
  • 至于你们,近代的人民,你们根本没有奴隶,然而你们自己正是奴隶;你们出卖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大肆夸耀这种偏爱,然而我却发现其中竟是怯懦多于人道。
  • 无论如何,只要是一个民族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再也不是自由的了,他们本身也就不复存在了。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

  • 根据社会契约,全体公民都是平等的,所以全体公民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公民应做的事,同时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要求他人去做他自己不愿做的事。这是使政治体得以生存和运行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赋予君主的,正好就是这种权利。
  • 在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这个契约本身将排斥一切其他的契约。难以想象,任何后来的契约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

论政府的创制

  • 就是它调和了表面上互相矛盾的活动。因为这一点是由于政府突然间转化为民主制而宣告完成的,从而并没有任何明显可见的变化,而仅是由于另一种新的全体对全体的关系,公民就成了行政官,于是也就由普遍的行为过渡到个别的行为,由立法过渡到执行。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 即创建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依靠契约,而是依靠法律;行政权力的掌握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即可委任或撤换他们。
  • 除非是政府已经蜕化得与公共福利水火不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轻易触动已确立的政府。
  • 国家也没有必要把政治权威交给它的首领们,正如无须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 因为君主表面上似乎仅仅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极容易把它加以扩大,并以公共安全为借口来阻止那些旨在建立良好秩序的集会,他就可以利用某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保持缄默的人都是拥护他的,并且对那些胆敢发言的人予以惩罚。
  • 第一个是:“主权者是否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 第二个是:“人民是否愿意让那些目前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继续当政?”
  • 正由于淳朴正直的人们是单纯的,所以很难欺骗;甜言蜜语和诱惑对他们都不起作用,甚至可以说他们没有精明到足以当傻瓜。
  • 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变得松弛,国家开始削弱的时候,当人开始感觉到个人利益逐渐变大,社会开始被一些小社会影响的时候,公共利益就有了变化并且对立面也出现了。全体的一致不能再支配投票了,矛盾和争论就开始冒头了,公意就再也不是众意了。后果就是最好的意见也都不能顺利地毫无争论地通过。
  • 公意是永远不变的、稳固的、纯粹的;然而它却可能会屈服于其他压在它身上的意志。

论投票

  • 人们在大会里越是能和衷共济,换句话说就是人们的意见越是倾向一致,则公意就会越占统治地位,反之,意见分歧、冗长的争论和吵闹不休,也就宣告国家的衰微和个别利益占上风。
  • 既然公民们只有一种利益,那么人民便只有一种意志。
  • 就其本性而言,只有一种法律,必须经过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
  • 公意就是全体国家成员的经常意志;也正是因为如此,他们才是自由的公民。
  • 一条是,讨论越是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越应该接近全体一致;另一条是,所涉及的事情越是紧急,则所规定的双方票数的差距也就应该越小,如果是在需要马上作出决定的讨论中,则只要有一票的优势就足够了。

论选举

  • 孟德斯鸠说:“民主制的本性乃是以抽签来进行选举。”
  • 我们没有一个终身的首领,所以我们完全不需要抽签,这就是全部的不同。
  • 当抽签与选举两者并用的时候,但凡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比如军事职务,就应该通过选举来任用;而抽签则适用于选择公正、廉洁与有健全的理智的人,比如审判职务,因为在一个有良好体制的国家里,这些品质可以是人所共有的。

论罗马人民大会

  • 就这样,罗马人民终于被分成了三十五个部族;从此他们便将这个数目固定下来,直到共和国结束。
  • 塞尔维乌斯之所以不在最后一级中进行这种区分,原因就在于人们绝对不会让构成最后一级的民众也拥有拿起武器保卫祖国的荣誉,因为必须先有家园,然后才有保卫家园的权利。
  • 在罗马,舆论与风尚比这种制度更具有力量,同时也对这一制度的弊病进行了纠正;如果富人过分炫耀自己的富有,就可能被贬到穷人的等级里去。
  • 最有利于人民政府的是部族大会,而最有利于贵族制的则是百人团大会。
  • 就如健康人的营养不适宜病人一样,我们也绝对不能要求把适用于良民的法律用来治理腐化了的人民。

论保民官制

  • 保民官制绝对不属于城邦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并且也不应该具有行政权或立法权的任何一部分;但也恰好在这一方面,保民官的权限才能达到最大,虽然他不能做任何事情,却可以制止所有的事情。
  • 要防止这样强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这样的方法)就是不让这种团体变成永久性的,而且规定它必须有间歇期。
  • 一个行政官的出发点不是他的前任具有的权力,而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

论独裁制

  • 法律的僵硬性使其不能灵活应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变成有害的,并且还可能在危机关头导致国家灭亡。
  • 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的唯有紧要关头,而且除了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之外,人们绝对不能取消法律的神圣权威。
  • 这时候,在别的时代里是必要的种种防范措施在罗马的风尚之下都成为多余的;人们既不需要害怕独裁者滥用权威,也不需要害怕他企图在任满之后继续保持权威
  • 在建立独裁制成为必要的危急关头,国家不是被很快地毁灭就是保全;而当危急关头过去之后,独裁制要么变成暴君制,要么就是有名无实。

论监察官制

  • 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一样。
  • 法律虽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诞生的却是法律。
  • 这样的惩罚,比真正的惩罚来得更加严厉。

论公民宗教

  • 民族的区分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因此产生了政治上的与神学上的缺乏宽容。
  • 政治的战争亦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都可以说是根据民族的界限而固定的。一个民族的神对其他民族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 然而犹太人,先是臣服于巴比伦的国王,然后又臣服于叙利亚的国王,却还是坚持决不承认除了自己的神之外的其他任何神,因此,这种抗拒就被当做是对征服者的反叛,而且还给他们招来了种种迫害。
  • 正像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了被征服者一样,罗马人把自己的神留给了被征服者。通常罗马人索取的唯一贡品是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朱庇特呈献一顶冠冕。
  • 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文明了、开化了,国家昌盛了,人却柔弱胆怯了,这时他们就被野蛮人征服了;
  • 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而建立的
  • 凡是使人们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
  • 我甚至还要说,这种假想的完美的社会,绝对不会是最持久的,也不会是最强有力的。因为它是完美的,所以它就缺少了联系力;毁灭性的缺陷也就存在于完美的本身之内。
  • 基督教只宣扬服从与奴役。它的精神对暴君制太有利了,以至于暴君制常常从中得到好处。真正的基督徒就是做奴隶的,他们明白这一点,对此却几乎无动于衷。在他们的心目中,这短促的一生几乎没有价值。
  • 对此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这里不必争论关于十字军的勇敢,只需要指出十字军根本不是基督徒,他们是教会的公民,他们是牧师的兵士;
  • 然而,宗教可以使公民热爱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对国家而言,这件事有很重要的关系。但是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只有当其涉及责任与道德——而这种责任与道德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也必须履行的——的时候,才和国家及其成员有关。
  • 而反面的教条,我只把它限于一条:那就是不能包容,它是包括在我们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中的。
  • 但凡承认神学上的不包容的地方,一定会产生某种政治效果,并且一旦神学上的不包容产生了这种效果,即使是在世俗方面主权者也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之后牧师就成为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仅仅是牧师的官吏罢了。
  • 既然现在已不再有,并且也不再可能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只要教条完全不违反公民的义务,我们便应当包容一切可以包容其他宗教的宗教。

结论

  • 让人们自愿互相结合的动机并无任何东西是与团结有关的;人们的结合远不是为了共同的幸福,为了人人都能够从中取得自己的一份,而是一个人的幸福建立在另一个人的不幸基础之上;他们互相接近只不过是因为人人都在互相疏远,而不是把对方引向美好;
  • 我们全部的幸福就只在于并不认识自己的苦难;我们的内心里既没有善良,我们的行为中也没有道德;我们的理解力不能得到发展;我们毫无感觉地活着,我们未曾真正地生活就死去;我们永远也体会不到灵魂的最美妙的情操——那就是对德行的热爱。
  • 社会的进步会唤醒个人的利益却窒息内心里的人道。
  • 公共的利益就应该存在于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种联系之中;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像是在一种简单的集合体里那样;相联系的总和会大于那种单纯相加的总和;公共福祉将成为个体幸福的源泉,远不是公共福祉建立在个体的幸福之上。
  • 社会法则是一种羁绊,每个人都不肯加之于自己,却想把它加之于别人。
  • 如果法律与哲学不能约束狂热主义,如果人的声音并不比上帝的声音强,那么,全人类就会瞬间灭亡,整个大地也就会血流成河。
  • 问题在于要向我指明做人公正的好处,而不在于教导我什么是正义。
  • 一个用心良好的人有多少次在运用上或者在准则上犯错误,自以为服从法则却只不过是在追随自己的倾向呀!
  • 他们用自己爱全人类来证明自己爱祖国,为了可以有权不爱任何人,他们自诩爱一切人。
  • 人人所共有的博爱以及对自然权利的健全观点,是在很晚的时候才开始传播的,并且因为它们在世界上进展得异常缓慢
  • 变得善良、有德、明智,他就能学会喜爱自己已经很好地理解到的利益远胜于自己的表面利益,最终就会形成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最坚固的支柱,就会打造出一支他渴望形成的剽悍队伍。
  • 我愿自由地生,自由地死。这意味着,无论是我还是其他任何人,每个人都遵纪守法,都甘受这种光荣的约束。
  • 自由就像那些营养丰富的食物和醇酒一样,对那些不适合它们的体质虚弱的人,就会摧毁他们的身体或者让他们沉醉,而对适应它们的强壮的人,则可以增加他们的营养,强健他们的体魄。人们一旦适应了主人就很难离开他们,即使已经挣开枷锁,他们也只会离自由更远,因为他们误把那种与奴役对立的过度的放纵当成了自由。
  • 人们即使操练武器,也不是因为有保家卫国的需要,而是为了保持自由人所应拥有的英勇精神,和保持他们追求自由的品格。

序 言

  • 希腊戴尔菲神庙的入口处刻着一句话:认识你自己!
  • 在经受了无数次持续不断的改变之后,在接受了数不清的真理和谬论之后,在自身身体构造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之后,在遭受了长期的激情冲撞之后,人的心灵早已变得面目全非了,几乎是无法从中辨认出它的原始本性了。
  • 一些人因为处境的好转或者恶化,就会相应地获得或好或坏的品质,另外一些人却会长期保留着他们的原始禀性,这无疑就是人类不平等的最初源头所在了。
  • 人类是在脱离了自然状态之后才拥有了思想。
  • 关于自然法则,我们唯一清楚的只有,一种法必须能使其约束的对象自觉服从它,而且作为自然法则,它必须是直接源于自然的召唤。
  • 第一个法则来源于人类对自身幸福以及生存的密切关注,而第二个法则则是在人类目睹其他有知觉的生物,尤其是自己的同类在遭受痛苦和死亡时,所感觉到的一种天然的不愉快。
  • 假如我们用一种平静而客观的眼光去看待人类社会,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似乎就是一幅弱肉强食的画面,而我们的心灵势必会因强者展现出来的残暴而震惊,同时也会为弱者的愚昧无知感到悲痛。在人类社会中,再没有什么比强弱贫富这些外在关系更加不稳定的了。这往往是由历史的偶然促成的,而与智慧无关。
  • 我认为,在人类中间存在着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被我称为自然上或生理上的不平等,这是由自然造成的,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体质强弱和智力或心智上的各种差异;而另一种,是我们可以称为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它通过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并且至少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
  • 说明在事物发展的进程中,权利何时取代了暴力,自然何时让位于法律。
  • 人生而不平等,仅仅是因为上帝的意志就是如此。

  • 动物是依据本能决定取舍的,而人类则是依靠自由意志。
  • 当自然需求已经得到满足的时候,意识仍然在没有止境地提出要求。
  • 一些哲学家甚至声称,人与动物之间的差别还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所以,造成人与动物之间差别的应该是人的自由意志而不是理解能力。自然为动物和人制定了法则,动物只会乖乖地顺从,人尽管也受这种力量的束缚,但他知道自己能够自主决定对这种法则是违抗还是遵守。正是他对自由意志的意识,让他的心智得以发展。
  • 人类智力的发展都应该主要归功于欲望,而欲望能否被普遍满足则要依赖智力的发展。
  • 在世界上所有的民族中,智力的发展总是与人们因环境的压力而产生的需要成正比,或者说是与人们的自然需求精神成正比,这样一来,它也就与促使人们去满足的种种欲望成正比。
  • 在语言创立最初,每个事物都有一个特定的名称,而且没有种属差别,因为最初创造语言的人无法区分种属,每个物体都照它自然的样子独立反映在他们的头脑中。
  • 语言的产生对社会建立的意义,以及社会的存在对语言产生的意义,哪一个更为必要呢?
  • 一个人从对邪恶的无知中得到的益处,要远远多于他从对美德的认识中所得到的益处。
  • “自然赋予人类以眼泪,那是由于她赐给人类以最慈悲的心。”
  • 所谓同情其实就是设想我们和受难者一起遭受痛苦因而产生的一种感情。这种感情在原始人身上十分强烈,虽然可能是模糊不清的,但在文明人身上却是微弱的,虽然它已经有所发展。
  • 这种同情在自然状态下远比在理性状态中更为深切。自尊来自于理性并且因为思考而加强,理性让人关注自我,远离一切会让他难受或痛苦的事物。
  • 同情心不会以一句崇高的理性、正义的箴言来教导人们“你希望别人怎样对你,你就应该怎样对别人”,而是以“做对自己有利的事,尽量不要去伤害别人”这句自然的至善之言来引导人们。
  • 我们首先要区分生理上的爱和精神上的爱,生理上的爱是指促使两性结合的普遍情欲,而精神上的爱则是把这种情欲限定在一个特定的对象上,或至少使人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一个偏爱的对象身上。
  • 正是要求夫妻永久忠诚的规定导致通奸的发生,正是推崇名誉和贞操的法律本身助长了淫乱之风,从而使堕胎蔚然成风。
  • 社会状态中不同等级的人差别是那么大,而自然状态中的人差别是那么小,由于生活方式和教育的不同,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把人类在自然上的不平等加深得多么厉害。

  • 因为在产生财产的观念之前,肯定已经有很多其他的观念作为铺垫,这些观念是连续不断地逐渐获得的,而不可能一下子同时产生。当人类发展到自然状态的最后一个阶段时,他们一定已经取得了惊人的进展,获得了大量的知识和技术,这些都需要很多世纪的传播和积累。
  • 经验告诉他,追求自身幸福是人类活动的唯一动机。
  • 智者洛克有句名言:“没有私有制,就没有伤害。”
  • 但是,从人们需要他人帮助的那个时刻开始,当一个人发觉拥有两份食物的好处时,平等就不存在了,私有制便产生了。
  • 诗人告诉我们教化了人而败坏了整个人类的是黄金和白银,可哲学家却告诉我们其实是铁具和谷物。
  • 欧洲能够拥有比其他地方更为持久、更加高度发展的文明,最好的解释就是那里曾经盛产铁矿和谷物。
  • 对土地的耕种必然会引发对土地的分配的问题,而一旦私有财产被承认,便必然会带来最早的公正法则。
  • 与其说难填的欲壑和对财富的热望是因为真实的需要,不如说是来自于对超越别人的渴望。
  • 一个人只可能去创造对自己有利的事物,而对自己有害的事物,不管是谁,都是不可能去创造的。
  • 由于经验和哲学思想的双重缺乏,人们也只能看到眼前的弊端,至于其他的弊端,只有等它们出现之后,人们才会想办法去解决。
  • 自由好比淳朴和美德一样,只有拥有它们的人们才能够真正了解其价值,而当人们失去了它们的时候,就会同时失去对它们的兴趣。
  • 根据自然法则的规定,只有在孩子需要得到父亲的帮助的时候,父亲才是他们的主人,而等到儿子长大并完全独立之时,他便和父亲居于平等的地位。到那时,他对父亲只需要尊敬而不必再服从,因为报恩是自己应尽的一种责任而不是他人可以强求的权利。
  • 人出卖自己的自由的极点,便是让自己屈从于一个专制权威之下,而由该权威任意使用自己。
  • 假如抛弃了自由,我们就同时贬低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假如抛弃生命,我们便完全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在这世界上,没有任何财富可以弥补这两者的损失,而以任何财富来换取生命或是自由的行为,都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
  • 根本法的权力包括所有维护宪法的职权,却不包括修改宪法的权力在内。
  • 因为国家存在的基础并不是官员,而是法律,因此当法律不再存在的时候,人们也就重新获得了天赋予自己的自由权利。
  • 即使宗教有着种种弊端,也没有为世人带来什么其他好处,人依然有责任去皈依、信仰宗教,因为它帮助人类逃离的种种残杀远远比人类因宗教狂热付出的生命要多得多。
  • 第一阶段的不平等是法律和所有权的建立,而第二阶段的不平等是官员制度的设置,至于第三阶段则是法制权威向专制权威的转变,这也是最后一个阶段的不平等了。
  • 作为一种规定,法律自身的约束力弱于人们本身的欲望,它能做的只是限制人们而无法改变人们。
  • 比起当一个独立自主的人来说,他们更热衷于压迫别人,他们之所以甘做奴隶正是为了反过来去奴役其他人。你很难让一个没有野心控制别人的人去服从别人,即便是最精明的政治家也不可能让一个追求自由的人屈服
  • 总之,我能够证明,因为强者只珍惜那些弱者没有的东西,没有弱者悲惨的命运,强者就感觉不到自己固有的幸福,所以始终只有小部分富有而强大的人能够站在命运塔顶的光环中,而大部分人只能是缺衣少食,默默无闻。
  • 我们可以看见,掌权者费尽心机来破坏民众的联合,不断在民众之间制造分裂。他们制造一切能引起分裂的争端,然而,在表面上,他们却又维持着社会和谐,他们将各阶层人民的利益与权利对立起来,促使各阶层的人民彼此猜疑、相互敌对,趁机加强他们自己的统治。
  • 这便是不平等的终点,是一个圆圈的封闭点,至此,一切又都与开始的起点重合。
  • 原始人呼吸着自由和宁静的空气,他们只愿过一种闲散的生活,即便是斯葛多派的淡泊也远远比不上他们对身外之物的冷漠。而文明人却是整日奔波,劳心劳力,他们似乎只是想让自己更加劳苦,因而一生劳作,至死方休。
  • 原始人和文明人之间存在差别的根源在于:原始人只生活在他们自己的世界里,而文明人则是一直生活在自己的世界之外,他们只知道按照别人的意愿来生活,以至于似乎只有通过别人对他的评价才可以体现出自己生存的意义。
  • 从本文的说明可以知道,在自然状态中,几乎不存在任何的不平等,现在所盛行的一切不平等都是来源于人类能力的发展与思想的进步,这些不平等还会随着此二者的发展而逐渐加深。最终,在私有制和法律确立之后,不平等被确定为永恒的合法现象。

附 录

  • 为了满足自己愚蠢的骄傲以及无聊的自我欣赏,人们便热切地去追求那些所有他能够体会到的痛苦,尽管仁慈的大自然本来是想让人类避开这些痛苦的。
  • 我们正是在同类的不幸中获得利益,也正是一个人的损失往往会使另一个人的财富有所增加。
  • 人们不得不彼此关爱,同时却又相互伤害;他们之间由于职责而生来就是敌人,但是由于利益又相互欺骗。
  • 富人们从来不曾给过穷人一块面包,却以养活穷人为借口而剥夺了穷人的财富,这样迟早会使人口大量地减少。
  • 在努力增强国力而又减少人口后,即使是最强大的君主也还是不免要被穷国吞并。但是,当穷国征服了富国以后,也会继续经历国家富裕和人口减少的过程,再转而被其他的穷国消灭。
  • 一切伟大的事物,都是被人类的智慧创造出来的,它们就如同一种有益的瘟疫,防止人口过度繁衍,以防将来有一天地球上的居民会嫌我们的世界太过拥挤。
  • 在我看来,既然卢梭敢于站在世人面前毫不遮掩地展现自己的一切善恶,敢于迎着后来人挑剔的目光为自己辩护,那么,我们就根本没有必要去美化他的生活,更没有必要根据我们的道德标准来评价他。

卢梭年表

  • 科学和艺术是与财富和奢侈并生的,二者只会让人产生不必要的欲望,从而带来奢侈和虚荣,属于上层社会堕落腐朽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建立在对普通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之上,因此科学和艺术只能带来社会风气的堕落。
  •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阐发政治思想的经典之作,论述的是他自己的政治理想,在他看来一个合理的政治状态应当是人与人之间结成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每个人都通过放弃自己天然的自由,来实现契约的自由。全体人民的意志集合成了一个公意,而主权者代表这个公意进行立法,之后人民选出执政官按照法律来管理社会。卢梭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利选举执政官,参与一切公共事务。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进行。
  • 法国大革命于卢梭死后11年爆发。